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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7-02420 分类: 环境管理政务信息\人事信息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7-10-25
名  称: 中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给予王峙强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文  号: 豫环党[2017]102号 有 效 性: 生效

中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给予王峙强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王峙强,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河南省博爱县人,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08年9月任自然生态保护处副调研员,2014年10月任自然生态保护处副处长, 2015年5月至案发任省环保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副处长。2017年8月3日因受贿罪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2017)豫07刑终150号】。

一、违法事实

根据《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豫07刑终150号】所认定的事实:2010年至2015年,王峙强在担任自然生态保护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河南朗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鑫亿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郑州设计院环保所李绍生、灵宝市环保局原副局长冯智民等企业和他人财物1167000元人民币,犯受贿罪。

二、处理决定

王峙强身为国家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67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受贿罪。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峙强开除公职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核。 

2017年10月23日                    

主办:人事处                          督办:人事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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