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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7-02419 分类: 环境管理政务信息\人事信息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7-10-25
名  称: 中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给予王全立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文  号: 豫环党[2017]101号 有 效 性: 生效

中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给予王全立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王全立,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大学本科学历。199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 2004年6月任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2008年8月任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处长,2014年3月至案发任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2017年8月18日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玩忽职守罪,被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17)豫1624刑初235号】。

一、违法事实

(一)受贿罪

王全立自2008年至2016年担任厅办公室主任、计划与国际合作处处长、规划财务处处长、污染防治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项目招标、专项资金分配、资金拨付上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57.5万元人民币、2000澳元、价值5000元人民币购物卡,犯受贿罪。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截止案发时,王全立出借和暂存他人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1195万元人民币,该1195万元与家庭正常收入无关。除部分财产能说明来源外,尚有407.5万元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三)玩忽职守罪

王全立在担任规划财务处处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按照《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安排部署工作,导致沁阳市金牛皮业有限公司骗取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467万元人民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犯玩忽职守罪。

二、处理决定

王全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谋取利益,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全立开除公职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核。

2017年10月23日                       

主办:人事处                           督办:人事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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