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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7-02371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7-10-22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
文  号: 豫环文[2017]297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和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规范推进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要求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管控排放标准,制定禁用区管控处罚措施,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严格控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幅削减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提供支撑。

二、主要任务

划定禁用区主要包括以下四项要素:

(一)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概念

禁用区域重点控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两类,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者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明确禁用区范围

禁用区划定以城市建成区为主要区域,也可以根据环境质量形势,扩大禁用区范围。

(三)明确禁用区管控措施

1. 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并明确标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规定,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5.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进行严格管控,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禁止销售、使用普通柴油。

(四)明确禁用区管控时间

发布禁用区公告要明确执行时间。

三、保障措施

(五)加强组织领导。禁用区划定工作是我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各地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环境空气质量形势,提请政府划定禁用区并发布公告,确保按时完成禁用区划定工作。

(六)加大执法力度。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协调组织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禁用区内进行执法巡查排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禁用区内违规销售、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进行查处。

(七)强化检查督导。省环保厅将对禁用区划定工作进行调度督导检查,对逾期不能完成任务的,全省通报批评;对推进工作缓慢、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责。

(八)做好宣传引导。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网络、微信、报纸等主流媒体宣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争取社会公众理解支持,避免引发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要畅通投诉举报信息通道,设立举报电话、网上举报邮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017年10月20日                         

主办:大气污染防治处                   督办:大气污染防治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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