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185040/2017-00735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监测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7-07-10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17]52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法定义务,强化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监管,进一步规范重点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主体和工作内容

    根据国家《办法》要求,开展企业自行监测的责任主体是排污企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当地市级环保部门备案。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监测内容包括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厂界噪声监测,对于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中有要求的,应当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监测点位、项目、频次、方法等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要求。企业要及时将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上传省环保厅对外发布平台,同时登陆对外发布平台查看信息是否成功上传,并对其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加大日常监督和管理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依法监督企业履行法律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行监测,并及时、完整、如实发布自行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对不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立即要求企业整改到位。要加强对化工、印染、造纸、制革、城镇污水处理、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公布的自行监测内容的完整性、数据的真实性、填报的规范性、公开的及时性的督查,对企业公布的“自行监测方案”的内容要逐一进行检查核实,特别要加大对电厂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指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指标悬浮物、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总磷、色度、pH值、粪大肠菌群数和部分一类污染物指标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指标的核查力度,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从“源头”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行为。

    三、加强工作培训和考核

    各地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本辖区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制定本辖区培训方案,依托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其它有培训能力的机构,对辖区国控企业自测人员开展技术培训。要把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考核管理,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省环保厅将加大对各地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考核力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各地重点排污企业的自行监测完成率和信息公布率。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情况和数据质量将作为企业今后申领排污许可证和获得相关环境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四、其他工作要求

    请各省辖市(直管县)环保局确定一名日常管理人员,同时组织辖区各国控企业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并将管理人员信息和企业联络员的姓名、所在企业、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按统一格式(格式详见附表)汇总后于7月14日前报送省环保厅。为方便工作联络,建议各地管理人员和企业联络员加入企业自测QQ群(QQ号276671392,入群请注明单位名称),届时,省环保厅印发重点源自行监测相关文件资料也将通过该群进行发布。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环保厅监测处   陈学军

    电    话:0371-66309172

    电子邮箱:hnhbjcc@163.com

    QQ群 号:276671392(企业自行监测群)

    附件 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管理人员信息汇总表.docx 

2017年7月10日

主办:环境监测处                       督办:环境监测处

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控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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