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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6-00758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6-06-24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放开环评机构服务市场的通知
文  号: 豫环文[2016]221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放开环评机构服务市场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放开环评机构服务市场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落实省委第四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提出的整改要求,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开放有序、服务高效的环评机构服务市场秩序,防止出现区域、行业和部门垄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所有环评机构,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有效期限之内,依法依规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评业务。

    二、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与环评机构发生利益关系,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评机构,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推荐环评机构,不得设置条件限制环评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环评业务。

    三、按照环保部脱钩改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环保系统所属环科院(所)环评业务脱钩改制,按时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任务,严禁“明脱实不脱”现象发生。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对本部门持有环评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挂靠”行为的人员一律责令自行办理注销手续。对不主动注销的,一经发现,上报环保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严禁以下行为:

    (一)严禁收受环评机构提供的干股,或由环评机构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二)严禁在环评机构中兼职、投资入股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三)严禁为建设单位指定或者推荐环评机构从事环评、验收调查、验收监测工作;

    (四)严禁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环评机构的财物;

    (五)严禁接受环评机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六)严禁默许、纵容或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接受环评机构有关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

    (七)严禁暗示、默许、要求有关部门或者人员降低建设项目环评类别、违反审批程序、拆分审批项目、越权审批环评文件;

    (八)严禁通过说情、批示、打招呼、强令等形式,影响、干预有关单位和人员违规审批;

    (九)严禁其他违反规定插手环评业务的行为。

    对出现上述行为的,按照有关要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开环评机构及从业员负面信息的通知》(豫环明电〔2016〕86号)有关要求,分别在门户网站公开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负面信息,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按照《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加大对在本辖区从事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对该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抄报上级环保部门。

    监督举报电话:监察室  0371-66309020

                  环评处  0371-66309113

2016年6月24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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