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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6-00731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监察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6-06-15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豫环文[2016]208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区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927号)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办法》要求,结合我省2016年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计划,为促进钢铁、煤炭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规范化管理,推动过剩产能化解工作,省环保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范围

    钢铁、煤炭行业2015年度排污费核定征收情况和排污收费新标准执行情况(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3)。其中,钢铁行业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情况以及煤炭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以及焦化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情况是本次稽查重点。如本辖区内没有上述企业的,可结合本辖区监管重点选择其他行业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

    二、工作原则

    (一)各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可邀请相关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稽查工作。同时应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及时全面掌握排污单位相关信息。各县(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工作要求积极开展自查。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煤炭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按以下顺序核定计算:一是使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二是暂不具备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的,按照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三是不具备监督性监测条件的,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核定。钢铁企业物料衡算可以采用环保部2014年下发的《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煤炭行业可以结合《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等参考资料中所提供的系数核算排污费(具体见附件4)。

    对钢铁企业,应要求企业全面安装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依规核定排污费。

    (三)稽查过程中,发现被稽查单位存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以及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应当对涉及的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收集相关证据,重新核定排污量、征收排污费。现场核查过程中应详细核对排污单位原料消耗量、能源消耗情况以及产品产量等企业基本生产情况,并根据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准确计算各环节污染物排放量。

    三、稽查处理

    对稽查中发现下级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存在协商收费、定额收费以及违反排污费征收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问题时,上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整改到位。

    稽查过程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谎报、瞒报排污申报数据,导致少征漏征排污费的,上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办法》的规定,责令追缴或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或未将排污费依法缴入国库以及不履行排污费征收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将本次稽查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可行方案,确保专项稽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首先开展自查摸底,所有钢铁、煤炭企业均应逐一填写调查表(附件1、2),专项稽查报告和相关稽查资料(扫描版电子件和原始word文档)于2016年7月10日前报送。

    (三)2016年7月中旬起,省环保厅将组织对本次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进行抽查。

    联系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董文军   周  莹

    电  话:0371-66309208 66309221

    E-mail:dwjhn@126.com

    附件:1. 钢铁行业2015年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汇总表.docx

          2. 煤炭行业2015年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汇总表.docx

          3. 排污费稽查行业范围表.pdf

          4. 焦化行业大气污染物核算方法.pdf

2016年6月13日

 

主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督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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