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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5-01673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6-01-04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钨业有限公司低品位白钨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15〕524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钨业有限公司低品位白钨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钨业有限公司低品位白钨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钨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洛阳栾川钼业集团钨业有限公司低品位白钨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并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焙烧废气、APT筛分包装废气、钼酸铵包装筛分废气、钼酸铵酸沉废气等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蒸发结晶粗分离废气、APT蒸发结晶废气、贫钼晶体氨溶废气、酸沉除钼废气、钼酸铵蒸发结晶废气经处理后,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燃煤锅炉和导热油炉烟气经处理后,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要求。

    加强各产生无组织废气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2.废水。APT工艺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硝酸雾淋洗废水回用于锅炉烟气脱硫系统补充水;生活污水经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废水与循环系统排水、纯水制备系统排水、锅炉系统排水一并从总排口外排至西乡河。废水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废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浸出渣、钙渣、煤灰渣、脱硫石膏、污泥等一般固废,进行综合利用或填埋处理;废导热油和废树脂属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设置危废储存间和一般固废储存间(场),固废厂内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项目编号:4103000483)。

    (五)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建设事故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设置围堰、导流槽、氨在线报警装置、雾状水喷淋装置等,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六)该项目是原“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处理42000吨低品位复杂白钨矿清洁高效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厂址变更项目。本批复文件印发后,原豫环审〔2011〕50号同时废止。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洛阳市环保局,栾川县环保局,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省环保厅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1-663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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