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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5-01431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信息化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5-12-02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全省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处置机制的意见
文  号: 豫环文〔2015〕250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全省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处置机制的意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全省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处置机制的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为推动医疗废物协同处置机制的建立,规范协同处置行为,最大限度防范医疗废物管理中的环境风险,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处置机制的必要性

    医疗废物协同处置是应急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一个地方的集中处置单位因设施维修或突发事件停止运行,不能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及时、安全处置时,委托给其它处置单位代为处置的行为。近年来,我省逐步建立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体系,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21家,年处置医疗废物约4.4万吨,全省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基本得到了集中处置。由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采取政府特许经营的形式,各地只建有一个集中处置单位、且绝大部分只有一条生产线,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比较脆弱。在我省已经发生的协同处置事件中,由于缺乏跨行政区域之间的协调管理和处置机制,协同处置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建立协同处置机制是提高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医疗废物环境风险的客观需要,也是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处置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协同处置工作的落实。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标,以环保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实现应急状态下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安全处置为重点,尽快建立全省医疗废物协同处置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医疗废物环境综合管理水平,切实防范医疗废物环境风险。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及时处置,防范贮存风险

    医疗废物处置要遵循及时处置原则,当处置设施因维修或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时,应及时开展协同处置,防范医疗废物超期贮存带来的环境风险。

    2. 坚持就近处置,防范运输风险

    医疗废物协同处置要遵循就近处置原则,在充分考虑处置规模、处置技术、处置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距离最近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作为协同处置单位,防范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3. 坚持安全处置,防范处置风险

    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应与安全处置并重,防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超规模、超范围处置医疗废物,切实防范医疗废物协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三、工作任务

    (一)签订协同处置协议

    建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至少选择两家协同单位,协同对象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到相互之间的处置技术、处置规模和运输距离等因素,并与之签订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签订对象、双方的具体责任及义务、运输转移要求、贮存能力、协同处置收费标准及费用结算方式、违约赔偿及协议期限等内容。协同处置协议要到双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要认真审查,对不符合协同处置原则的要责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改正,要把协同处置协议的签订作为应急管理的主要内容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之中。

    (二)规范协同处置程序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根据签订的协同处置协议,向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报批协同处置医疗废物转移计划,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转移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因维修或突发事件停止运行时,要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协同处置程序,向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报告,并提出协同处置申请。环保部门接到协同处置申请后,要立即告知协同方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转移医疗废物时,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进行。转移医疗废物途经委托方、协同方所在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委托方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完成后,委托方和协同方要将医疗废物的转移、运输、协同处置等相关信息形成报告材料,向双方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备案。

    (三)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应急管理体系

    医疗废物协同处置的应急管理要遵循“企业为主,政府辅助”的原则,要从贮存、转移到异地处置等环节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医疗废物协同处置的委托方和协同方要加强相关应急制度建设,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针对协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泄露、疫情等突发环境事件,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并按照《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到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同时,要加强环境应急物资、队伍保障体系建设,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四)加快建设医疗废物协同处置信息管理平台

    依托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快建设医疗废物协同处置信息管理系统,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地理位置、处置工艺、处置规模、处置类别等基础信息,更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能力余量等动态数据,为医疗废物协同处置提供服务。同时,加快建设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系统,实现医疗废物协同处置的网络申报、转移审批等工作,切实提高医疗废物协同处置的审批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协同处置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立环保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协同处置应急管理体系,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应急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协同处置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处置工艺、处置规模、处置类别、处置能力、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医疗废物协同处置的委托方负责承担医疗废物协同处置费用,要及时足额支付给协同方,确保协同处置顺利进行。

    (二)加强全过程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全过程监管工作。要督促、指导企业尽快签订协同处置协议;做好医疗废物协同处置的审批工作;加快建立相邻地区之间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管,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超期贮存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工作,建设医疗废物协同处置信息管理平台。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发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设施不正常运行而造成医疗废物超期贮存,不督促其开展医疗废物协同处置的;未履行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全过程监督职责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突发环境事件时,未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的,以及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要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2月1日

 

主办: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督办: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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