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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栾川县栾灵金矿有限公司400吨/日金矿选矿扩建项目新增重金属排放量的核定意见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栾川县栾灵金矿有限公司400吨/日金矿选矿扩建项目新增重金属排放量预审意见的报告》(洛市环〔2015〕79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核定意见:
一、栾川县栾灵金矿有限公司400吨/日金矿选矿扩建项目位于该县潭头镇纸房村,始建于1989年,建设有3万吨/年金矿开采工程、100吨/日金矿选矿工程及配套尾矿库。该项目在原有基础上新增设备,将选矿规模扩大至400吨/日,采用选矿工艺为“破碎-球磨-浮选”。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显示:其生产废水不外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粉尘。经测算,该项目新增重金属排放量为:铅3367克/年、汞0.54克/年、镉1.81克/年、铬64.75克/年、砷31.86克/年。
二、该项目所在地栾川县,属于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控制区域,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该区域涉重金属排放总量实行“减量替代”原则。经核对河南省涉重金属减排总量数据,栾川县涉重金属减排总量可以满足本项目需要。该项目实施后,从栾川县减排的重金属总量中扣除铅4810克/年、汞0.77克/年、镉2.59克/年、铬92.5克/年、砷45.54克/年。
三、你局应监督该项目严格落实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保证治污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满足核定的总量指标要求。
2015年6月5日
主办:污染防治处 督办:污染防治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