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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栾川县启源矿业有限公司3000吨/日低品位矿石有价元素综合回收利用项目新增重金属排放量的核定意见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栾川县启源矿业有限公司3000吨/日低品位矿石有价元素综合回收利用项目新增重金属排放量预审意见的报告》(洛市环〔2015〕82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核定意见:
一、栾川县启源矿业有限公司3000吨/日低品位矿石有价元素综合回收利用项目位于位于栾川县石庙镇常门村干江沟,采用“破碎-球磨-浮选”选矿工艺回收低品位矿石中的钼、钨、硫,年产钼精粉1253吨(MO47%)、钨精粉1287吨(WO325%)、硫精粉6930吨(S25%)。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显示:其生产废水不外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粉尘。经测算,该项目排放的粉尘中重金属排放量分别为铅0.2719千克/年、汞5.768×10-6千克/年、镉1.25×10-4千克/年。
二、该项目所在地栾川县,属于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控制区域,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该区域涉重金属排放总量实行“减量替代”原则。经核对河南省涉重金属减排总量数据,栾川县涉重金属减排总量可以满足本项目需要。该项目实施后,从栾川县减排的重金属总量中扣除铅0.39千克/年、汞8.24×10-6千克/年、镉1.79×10-4千克/年。
三、你局应监督该项目严格落实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保证治污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满足核定的总量指标要求。
2015年6月5日
主办:污染防治处 督办:污染防治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