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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4-01813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5-01-05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草甘膦原药易地迁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14〕612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草甘膦原药易地迁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草甘膦原药易地迁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

 

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草甘膦原药易地迁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保验收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审查,我厅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废气防治设施。燃煤锅炉经麻石水膜除尘+双碱法吸收后烟气通过50米高烟囱排放。酯化尾气及水解工序尾气分别经水吸收、碱洗后冷却干燥、浓酸干燥再经冷却压缩制成液氯甲烷副产。压缩尾气氯甲烷经30米高排气筒排放。三乙胺精馏尾气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2. 废水防治设施。厂区废水实行“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酯化尾气碱洗水、甲缩醛精馏塔底废水及酸化水解尾气洗水经蒸发脱盐预处理后与草甘膦干燥污冷凝水、水相母液蒸发污冷凝水、水喷射泵循环水排水等,排入厂污水处理站(1200立方米/天,预处理+UASB+复式A/O+脱磷脱氮+砂滤池处理工艺)处理后经管网进入浚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再排入卫河。

    3. 固体废物防治设施。工程产生固体废物妥善处理,其中锅炉燃煤灰渣作为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工艺含盐废水蒸发脱盐产生的废盐泥送至氯碱厂作为电解盐使用;酯化精馏残液主要成分为亚磷酸,作为化工原料出售。

    4. 噪声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治理。

    5. 风险防范措施。生产装置区设一座500立方米事故废水池和80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三氧化膦灌区设置防雨棚和围堰,并设120立方米集液池,储罐区设置报警装置和连锁装置。

    三、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豫环监验字〔2014〕第042号)表明:

    1.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生产负荷为79%-81%,满足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额定生产负荷75%以上的要求。

    2.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20吨/小时燃煤锅炉废气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限值。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酯化工段外排废气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水解工段外排废气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氯甲烷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和《杂环类农药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限值规定。

    验收监测期间,该公司厂界氯化氢、甲醇、甲醛无组织排放废气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

    3. 验收监测期间,该公司全厂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要求。

    4. 验收监测期间,该公司北、西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5. 根据验收监测数据计算得出,该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35.48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6.24吨/年,满足鹤壁市环境保护局对本项目环评审查意见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正式投入生产。不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各项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本批复确认的相应指标。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14年12月31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鹤壁市环保局,郑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该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文件已经省环保厅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1-663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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