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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4-01798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核与辐射安全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5-01-04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河商务区高压线路归并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14〕587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河商务区高压线路归并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河商务区高压线路归并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焦作市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武汉华凯环境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新河商务区高压线路归并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豫环评估表〔2014〕115号)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一)220千伏线路归并改造工程:

    归并220千伏焦潭Ⅰ、Ⅱ线及220千伏焦韩Ⅰ线并拆除新河商务区规划范围内的现有220千伏焦潭Ⅰ、Ⅱ线及220千伏焦韩Ⅰ、Ⅱ、Ⅲ线,累计拆除现有线路长度约57km。改造后220千伏焦潭Ⅰ线线路长度为12.0km(电缆线路4.3km,架空线路7.7km),220千伏焦潭Ⅱ线线路长度为12.1km(电缆线路4.3km,架空线路7.8km),220千伏焦韩Ⅰ线线路长度为11.9km(电缆线路4.3km,架空线路7.6km)。

    (二)110千伏线路归并改造工程:

    将110千伏覃于Ⅰ、Ⅱ线、110千伏修丰、修建T接线、110千伏焦建线及110千伏于轮、于利线等线路的东西方向线路归并至沿道路架设并拆除现有110千伏覃于Ⅰ、Ⅱ线、110千伏修丰、修建T接线、110千伏焦建线及110千伏于轮、于利线等线路的东西方向线路,累计拆除现有线路长度约10km。改造后110千伏覃于Ⅰ、Ⅱ线路长度为3.0km(双回电缆线路2.3km,同塔双回架空线路0.7km),110千伏修丰、修建T接线路长度为3.6km(全部为同塔双回架空线路),110千伏焦建线路长度为1.4km(全部为单回电缆线路),110千伏于轮、于利线路长度为2.0km(全部为双回电缆线路)。

    线路途径焦作市解放区、中站区、高新区。

    本工程总投资31980万,其中环保投资25万。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二)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保措施,确保线路两侧区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

    (三)线路与公路、电力线等交叉跨越时应按规范要求留有足够的净空距离。

    (四)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我厅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二)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应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工程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申请验收。

    四、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建立环保管理和监测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各项污染因子达到标准要求;制定详细的风险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事故时可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五、我厅委托河南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和焦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施工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厅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工艺、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厅审批。

 

                                                                     2014年12月31日

 

    主办:辐射环境管理处                   督办:辐射环境管理处

    抄送: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辐射中心,焦作市环保局、焦作市规划局、武汉华凯环境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省环保厅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1-6630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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