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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4-01792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核与辐射安全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5-01-04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漯河西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14〕581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漯河西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漯河西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漯河西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漯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和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豫环评估书〔2014〕252号)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一)漯河西500千伏变电站工程:

    远期建设规模4×1000兆伏安主变,500千伏出线8回,220千伏出线12回。本期建设规模1×1000兆伏安主变,500千伏出线4回,220千伏出线6回。站址位于漯河市郾城区。

    (二)配套500千伏线路工程:

    1. 湛河~邵陵线剖接入漯河西500千伏线路:线路总长度为5.5千米,其中单回路长度为1.8千米,双回路长度为3.7千米。线路位于漯河市郾城区。

    2. 香山~邵陵线剖接入漯河西500千伏线路:线路总长度为11.3千米,其中单回路长度为1.6千米,双回路长度为9.7千米。线路位于漯河市郾城区。

    本项目工程总投资2915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0万元。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二)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保措施,确保线路两侧和变电站周边区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

    (三)变电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变电站周围各功能区噪声、线路两侧噪声,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防止噪声扰民。

    (四)变电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站区绿化或定期清运,不外排。变电站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线路与公路、铁路、电力线等交叉跨越时应按规范要求留有足够的净空距离;线路应尽量远离城镇规划区、居民区、学校、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线路经过林地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及加大铁塔档距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六)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我厅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二)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应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工程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申请验收。

    四、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建立环保管理和监测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各项污染因子达到标准要求;制定详细的风险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事故时可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五、我厅委托河南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漯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施工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厅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工艺、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厅审批。

 

                                                                    2014年12月31日

 

    主办:辐射环境管理处                  督办:辐射环境管理处

    抄送: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漯河市环保局,漯河市规划局,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

力设计院。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省环保厅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1-6630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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