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洛阳、三门峡、南阳、信阳、邓州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环办〔2014〕96号)转发你们,请对照实施细则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国家重点功能区县域生态考核材料的收集、汇总工作。
2014年12月9日
主办:环境监测处 督办:环境监测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印发
附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