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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除新乡市国银化工有限公司挂牌督办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
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环委办)《关于对新乡市国银化工有限公司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豫环委办〔2014〕32号)要求,你市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省环委办提交了《关于解除对新乡市国银化工有限公司挂牌督办的请示》(新环委办〔2014〕14号)。省环委办组织有关人员对新乡市国银化工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核查确认:一是该公司根据工信部门要求决定自行关闭。目前,生产电源已经切断,处于停产状态;二是对扩建的35台反应甑出料总管路进行了切割拆除,不具备生产条件。待有关部门进行赔偿评估后,拆除所有生产设备;三是对散落的原料硫磺、兰炭进行了清理,全部存放于有“三防”设施的仓库内。
经研究,省环委办决定解除新乡市国银化工有限公司的挂牌督办。请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管,确保不恢复生产。
2014年12月1日
主办:政策法规处 督办:政策法规处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局、能源监管办、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新乡市环保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