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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4-01456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信息化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4-11-13
名  称: 关于征求2015年-2019年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运行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14〕131号 有 效 性: 生效

关于征求2015年-2019年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运行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2015年-2019年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运行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为深化“建运合一”的自动监控基站运维服务体系,扎实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下一个五年运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等法律规章,省环保厅起草了《2015年-2019年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运行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各地市要组织召开辖区内县、区环保部门和重点监控企业代表座谈会,充分征求意见,于2014年11月14日下午17:30时前以书面形式将修改意见建议(按附表格式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

    联 系 人:高沛霖

    联系电话:0371-66309117

    传    真:0371-66309406 

 

    附表:反馈意见表

 

 

                                                                           2014年11月11日

 

 

2015年-2019年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深化“建运合一”体系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巩固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成果,深化“建运合一”的自动监控基站运维服务体系,扎实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下一个五年运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巩固“建运合一”成果,组织开展合同续签工作

    1. 通报考核、续签合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根据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5年考核结果和运维管理相关规定,组织辖区重点排污企业与原中标运行服务单位续签特许经营权合同。

    2. 加强管理、督促整改。省环境监控中心根据5年考核结果,对8家运行服务单位下达整改通知,运行服务单位根据督办通知书要求,限期完成问题整改,并向运营区域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控中心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运行服务承诺书。

    3. 完善制度,巩固成果。加强对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的管理,省环保厅组织修订“运行服务单位办事服务机构建设标准”、“考核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等一系列制度,全面提升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水平。

    (二)稳步推行“有序竞争”机制

    1. 规范市场准入条件,引进新的运维服务单位。省环保厅组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制定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进入河南市场的准入办法,对市场准入条件、定价、服务质量等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确保符合我省运维市场管理规定的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有序进入河南市场。(“竞争方案”见附件1)。

    2. 拓宽服务区域运维竞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根据辖区运维市场需求和管理需要,可在全省公开招标确定的8家运行服务单位或新引进的运行服务单位中,再分别选定1家废水和1家废气运行服务单位,在运维区域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污染源监控基站的建设运维工作。培育建立规范的运维服务竞争格局,增强运维服务单位守法意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着力提高运维服务质量。

    3. 公开择优选定。新入区运维服务的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的选定,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采用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择优选定综合实力强、设备质量优、业务水平好、服务能力强的建设运行服务单位。

    4. 企业自主择优选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在辖区新的运维服务竞争格局建立后,可组织重点监控企业在更新设备和新建项目时,自主择优选择运行服务单位,签订建设运行服务合同。

    5. 引入新进我省运维服务市场的“建运合一”运维服务单位。在条件成熟时,省环保厅会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参照2009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运合一”的招标方式,再公开选定2家废水、2家废气建设运行服务单位,参与全省自动监控基站的建设运维工作。

    (三)稳步推行“购买服务”机制

    在全省新建、更新重点污染源监控基站工作中,稳步推行“购买服务”机制。由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统一负责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向排污单位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控数据,排污单位每年定期向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缴纳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服务费。(“购买服务方案”见附件2)

    1. 成立谈判小组。由省环保厅牵头,成立省、市环保部门和重点监控企业代表组成的购买服务价格谈判小组,负责价格竞谈工作。

    2. 确定购买服务价格。谈判小组通过购买服务调研、测算和谈判文件准备,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的方式,组织参与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服务单位进行竞价谈判,确定最终购买服务价格。

    3. 稳步推进购买服务。自2015年1月1日起,本着环保部门引导,排污单位自愿选定的原则,在全省新建基站(包含更新基站)稳步推行购买服务新机制,现有基站按照原有模式继续运行,争取通过5年左右时间,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建运合一”、“购买服务”的新型运维服务体系。

    4. 强化购买服务考核。依法建立健全运维考核机制,“购买服务”机制必须采购真实可靠的数据,考核与购买服务费用挂钩。有效合格监控数据付费,无效不合格监控数据不付费。

    5. 设立运维经费账户。各运行服务单位在服务辖区设立“购买服务”专用帐户,实行运行服务单位和环保部门双印鉴管理。环保部门按照考核结果,确定“购买服务”资金的收缴,协调和督促排污单位及时缴纳“购买服务”资金,保障“购买服务”运维体系的稳定运行。

    6. 废除履约保证金制度。各级环保部门不再收取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原合同和五年考核结果依规扣除后,退还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

    二、实施计划

    (一)“建运合一”运维合同的续签

    主要任务:

    1. 省环保厅通报5年考核结果。

    责任主体:省环保厅   

    2. 省环境监控中心下达督办通知,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责任主体:省环境监控中心   

    3. 运行服务单位根据督办通知书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向运营区域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控中心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责任主体: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   

    上述三项任务应在12月15日前完成。

    4. 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向运维区域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提交特许经营权延续申请。

    责任主体: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   

    完成时间:2014年11月30日前

    5.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对原有运行服务单位申请材料和资质进行审核,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监控基站运行状态认定。

    责任主体: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10日前

    6.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召开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维管理会议,对辖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维服务签约工作进行部署安排,督促并指导重点污染单位与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签订运维合同。

    责任主体: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1日前

    (二)实施有序竞争,选定新入区运行服务单位

    1.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成立选定小组,在省环境监控中心指导下,确定选定的条件和程序。

    责任主体: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5年1月31日前

    2. 选定小组对申请入区的运行服务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服务能力考查等综合评价,择优选定新入区的运行服务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与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签订区域特许经营权协议,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责任主体: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5年1月31日前

    3.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依照相关原则和条件,适时推进新入区运行服务单位与重点排污企业签订建设运行合同。

    责任主体: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三)稳步推进“购买服务”新体系的建立

    1. 成立购买服务谈判小组,做好购买服务竞谈准备。

    责任主体:省环保厅,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有关重点监控企业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10日前

    2. 购买服务竞价谈判。

    责任主体:谈判小组、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31日前

    3. 稳步推进“购买服务”运维工作开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根据建立“购买服务”新机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新建和更新自动监控基站时,鼓励和引导排污企业选用 “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基站运维权限。

    责任主体: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有关重点监控企业

    完成时间:2015年1月31日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各排污单位、各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要按照省环保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今后5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运行工作的领导,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把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阶段任务。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二)精心组织实施。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对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统筹指导协调和督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和监控中心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和期限,重点做好督促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尽快与现有运行服务单位续签特许经营权合同、择优选定新入区运维服务单位、逐步在新建的基站实行“购买服务”方式等主要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实施。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按照省厅部署和安排,统筹做好2015年-2019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维合同签订,新入区运维服务单位选定、“购买服务”运维新方式的推进。对未按全省统一规范和标准完成任务的,省环保厅将责令限期完成,并予以全省通报批评。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到位的,省环保厅将依据责任主体,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进行问责,责令第三方运行服务单位退出河南市场,对重点排污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1. 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运行单位有序竞争方案

          2. 逐步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购买服务”模式

 

 

    主办:省环境监控中心                   督办:省环境监控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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