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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4-01436 分类: 环境管理政务信息\其他信息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4-11-11
名  称: 省环保厅河南保监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豫环文〔2014〕234号 有 效 性: 生效

省环保厅河南保监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环保厅  河南保监局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各省级产险分公司: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2013年,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启动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工作。

    为开展好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引入市场机制参与环境风险管理,提高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根据环发〔2013〕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环保部、保监会等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济杠杆作用,创新环境风险管理模式,强化环境污染风险防范手段,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河南发挥作用。

    二、工作目标

    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企业风险社会分担、环境风险有效防控、损害赔偿迅速到位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鼓励、支持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鼓励投保的行业和重点企业,本着平等协商、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合同;对环保部、保监会明确规定要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行业和重点企业,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按照环保部、保监会的要求,对重金属污染防控范围的重点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率先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相关行业建立较为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理赔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最终达到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全覆盖投保。

    (三)相互配合,防范风险。环保部门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配合与信息沟通,共同研究,依法依规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要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保险条款,提供优质保险服务,依法维护企业、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达到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四、试点范围

    (一)下述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 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

    2.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和汞冶炼等。

    3. 铅蓄电池制造业。

    4. 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

    5.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

    (二)鼓励下列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 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

    2.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部署

    各地环保部门、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据环境风险管理新形势的要求,认真组织推进当地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在试点阶段,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际成效。环保部门要牵头成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合理引导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介入,统一承保、理赔服务标准,避免恶性竞争,维护企业、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机制

    建立健全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的交流合作机制,建立完善风险评估、损失确定、责任认定、理赔处理等方面的标准,逐步实现环境污染责任险与现行环保制度的有效衔接。环保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可以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及时提供信息给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三)抓好落实

    各级环保部门要大力宣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企业生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保险机构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相关保险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相关保险机构要切实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专业水平,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团队,为投保企业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承保、理赔及防灾防损服务。试点企业要真正树立“预防为主”的风险意识,全面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如实报告有关信息,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认真地自查自纠,整改到位;鼓励非试点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2014年11月6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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