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环保文件 > 豫环办 > 2014
索 引 号: 005185040/2014-01274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监控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4-10-13
名  称: 关于开展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14〕113号 有 效 性: 生效

关于开展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已在环境执法、总量减排和环境决策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历史形成的环境问题存量大,环境监控执法基础薄弱,自动监控数据造假、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不按照要求建设、联网、验收等自动监控违法违规等行为时有发生。2015年元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将对自动监控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也对企业严格守法和各级环保部门从严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迎接新环保法实施,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列入2014年国控、省控名单的企业,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市重点监控企业。

    (二)值班调度中发现监控数据异常的企业。

    (三)历次自动监控执法检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四)执行标准限值变化后,未进行提标改造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列入检查对象的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验收、运行维护情况以及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的情况:

    (一)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建设自动监控基站,是否存在少装、漏装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二)重点监控企业排污口是否按照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

    (三)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并正常运行(主要是市控企业)。

    (四)重点监控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委托运行单位对监控基站进行运行维护,运行维护记录是否规范。

    (五)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是否通过了有效性审核,有效性审核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适用性检测证书、安装调试报告、验收审核意见、备案登记表。

    (六)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采样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主要参数设置是否与备案记录一致、仪器测量是否准确。

    (七)重点监控企业生产工况、治污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是否具有相关性。

    (八)列入流量计强制检定计划的重点监控企业,流量计检定取证及备案情况。

    三、检查督查安排

    本次执法检查活动分为省辖市、直管县(市)自查整改和省环保厅集中督查两个阶段。

    (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查整改

    10月25日前,请各级环保局组织对辖区内列入检查范围的重点监控企业进行逐一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调查处理。凡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凡未规范化排污口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凡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严厉处罚;凡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处理或破坏采样系统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擅自修改监控仪器参数或更改程序导致自动监控数据失真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月30日前,请将本辖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活动开展情况、采取的措施、查处企业违法情况、工作成效、工作建议等)、《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市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表》(见附件2),一并报送省环保厅。

    (二)省环保厅集中督查

    从11月5日起,省环保厅集中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通过抽查重点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联网、运行维护、数据传输、数据有效性等情况,对于不按照要求建设、联网、验收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的,采取下达督办通知、立案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致函政府、挂牌督办、列入黑名单、组织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跟踪督导整改;对于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查处不到位的,省环保厅督查组将直接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省;现场检查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严肃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级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借助这次检查活动,进一步宣传新环保法,贯彻自动监控数据对于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的重要性,充分认识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进一步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的责任意识,做到尽职免责。

    (二)明确责任。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要明确本次专项执法检查的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行动的开展。各级环境监控中心是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的牵头单位,各现场检查部门是责任主体,要按照本次专项执法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积极配合,分析专项检查采集的样品,及时报出监测报告。

    (三)查处到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监控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对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按照处罚权限立案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省环保厅和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环境监控违法行为要出重拳、用重典,从重从快惩治违法行为。

    (四)按时报告。请各级环保部门安排专人,按本通知要求,按时、按质完成相关报告和表格的报送。 

    联 系 人:省环境监控中心  陈  坤

    联系电话:(0371)66309165

    邮    箱:jkzxys@126.com

 

    附件:1. 重点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2. 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表

                                                                                2014年10月11日

 

主办:省环境监控中心                   督办:省环境监控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印发

河南省
生态环境厅
企业服务日
活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