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环保文件 > 豫环办 > 2014
索 引 号: 005185040/2014-00976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科技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4-08-18
名  称: 关于启用河南省环保专家库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14〕89号 有 效 性: 生效

关于启用河南省环保专家库的通知

关于启用河南省环保专家库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厅长办公会议要求,科技标准处牵头组建了“河南省环保专家库”,并制定了《河南省环保专家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河南省环保专家库”挂置厅内部网站正式启用,《河南省环保专家库使用管理办法》同时生效。

 

    附件:河南省环保专家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8月15日

附  件

 

河南省环保专家库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高质量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环保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我省环保科学决策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管理,由各方面专业人才组成,为我省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专家库专家受邀参与我省环保政策、法规、标准、规划、计划制定及项目审查、工作验收、财务审计、调研评估等事项。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我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科技人员组成,并聘请部分省外专家进入专家库。

    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有关处室、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需增补专家时,可提供拟增补专家的基本信息,交科技标准处统一审核,适时对专家库进行增补、完善。

    第四条 省环保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开展环保专项业务工作,需要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时,所需专家必须从本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需求,或专项工作确需从专家库外另聘专家时,须提请科技标准处同意。

    第五条 每个处室和直属单位拥有唯一的一个账号可以进入网上专家库系统,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专家抽选工作。

    相关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通过专家库系统反馈专家履职情况。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评价意见;

    (二)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发展状况;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工作;

    (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委托,对专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获得参加相关专项活动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发现与受邀参与的专项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申明回避;

    (四)对参与专项工作情况保密。

    第九条 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科技标准处对专家库的使用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根据评价情况调整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技标准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

    (三)与专项工作涉及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存在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违规泄露专项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专项工作情况的;

    (五)索取或者接受与专项技术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专项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第十一条 省环保厅对履职尽责、贡献突出的优秀专家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标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科技标准处                       督办:科技标准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印发
河南省
生态环境厅
企业服务日
活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