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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3-01258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3-12-30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文  号: 豫环文〔2013〕238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函〔2013〕176号)要求,环保部将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等企业认定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为规范认定程序,省环保厅制定了《河南省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6日

 

 河南省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细则

 

    一、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环保部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函〔2013〕176号) ,规范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以下简称“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等企业认定工作,制定本细则。

    二、有关定义

    加工利用:是指通过人工或者机械加工等方式对进口废五金类废物进行分选、破碎、拆解等加工处理,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的活动。

    “圈区管理园区:是指符合《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T 181-2005),从事进口废五金类废物集中加工利用,且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部门入驻监管的园区。

    三、职责分工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等企业认定审批工作由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负责。省环保厅每年10月31日前将认定结果上报环保部备案。

    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由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有认定企业的地市要制定环境监管方案,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企业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报关入境后,有认定企业的地市环保部门原则上每2月抽查不得少于一次,抽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在案,以备查。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每半年抽查一次。

    四、企业数量总量控制

    继续坚持总量控制、圈区管理原则,推动规模化发展,实现集中监管和污染集中治理。环保部规定河南省“圈区管理”园区外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数量为3家。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数量可适当增加,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增加新企业。确有必要增加新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的,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在现有企业中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即淘汰一家不合格企业后,方可新增一家合格企业),优先选取排名前面的技术先进、经营规范、环保达标的企业。

    五、审批条件

    申请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新建、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建成投产项目应符合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具有集中和独立的厂区场地

    厂区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占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生产加工区(包括加工利用区、原料和拆解产物贮存区;不包括深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道路以及绿地等其他与直接加工利用废五金类废物无关区域)面积不少于厂区面积25%且不低于3000平方米。厂区不得混杂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厂区用地使用手续齐全;租用场地的,租用合同自申请之日起算有效期不少于2年。

    厂容厂貌整洁,分区明确合理。厂内建筑为永久性建筑,不得为临时建筑。厂门口悬挂规范的厂牌;工商、税务、环保证件必须是原件,经营期和经营范围有效,有关证照整齐有序在办公室悬挂。设办公区、原料贮存区、加工利用区、拆解产物贮存区、污染治理区(如: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等区域,各区域悬挂标志牌和规范的平面布置图(如电脑制图,而非手绘草图)。具有雨污分流系统。厂区应满足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和装卸要求。

    生产加工区必须位于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封闭或半封闭钢架或混凝土结构的厂房(棚)内;厂房应当具有防火、防雨、防风等功能。每万吨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规模,生产加工区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如具有金属破碎自动分选设备、等离子切割设备等),可酌情减少每万吨所需生产加工区面积,但最低不得小于2400平方米。

    加工利用区内,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应当在不同的区域处理;各区域之间应当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和操作流程图。

    贮存区内,原料贮存区、拆解产物贮存区和残余固体废物应当分区存放;贮存区之间应当有物理分隔,设立明显的区分标识。原料、拆解产物及残余固体废物不得露天堆放。残余固体废物贮存场地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

    (三)具有加工利用、中央监控、计量等设备

    1. 加工利用、装卸等设备

    具有与加工利用种类及能力相适应的加工利用设备和包装、装卸等设备(如叉车、吊车等)并列清单。不得采用露天焚烧、平地或简易炉(窑)等;以及未经验收、不能达标排放的焚烧或热处理设备。除另有规定外,主要加工利用设备不得为租用或者借用。

    加工利用废五金电器的,应具有必要的拆解工具或者机械加工设备。年加工利用50000吨以上废五金电器的,应当具有自动化破碎分选机等机械加工设备。

    加工利用废电线电缆的,应当具有剥线机和铜米机或者其他更先进的机械加工设备。废电线电缆处理规模10000吨以上的,剥线机等拆解机械数量不得少于30台,拆解机械完好率大于90%。

    加工利用废电机的,应当具有必要的拆解工具或者机械加工设备,如热解炉(可租用,如委托有热解设备的企业进行代加工)、切割机、拉铜机、斩铜机、废锭子破碎机、液压分离机等。

    2. 监控设备

    自2014年10月1日起,“圈区管理”园区外所有企业应当具有与电脑联网的现场闭路电视(以下简称CCTV)监控设备及中控室。厂区所有货物进出口、地磅和地秤、加工利用区域、贮存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区域,应当设置现场CCTV监控设备。

    CCTV监控设备应能连续录下24小时作业情形,包含录制日期及时间显示,每一监视画面所录下影带不得有时间间隔,其录像画面的录像间隔时间至少以1秒1画面为原则。

    视频监视画面应为彩色视频,并包含日期及时间显示,视频必须清晰,可清楚看见物体、人员外形轮廓,能达到辨识相关作业人员及作业状况,能辨别进出车辆牌照等。夜间厂区出入口处摄影范围须有足够的光源(或增设红外线照摄器)以供辨识,若厂方在夜间进行拆解处理作业时,其处理设备投入口及处理线的镜头应当有足够的光源以供画面辨识。

    所有摄像机视频信号应通过网络硬盘录像机进行压缩、存储和网络远传。录像应采用硬盘方式存储,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1年。

    3. 计量设备

    具有与电脑联网的量程30吨以上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次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拆解产物、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等的出入情况。计量设备应当设置于厂区所有进出口处以及贮存区域的进出口处。计量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计量设备过磅时间不得与现场CCTV监视录像记录的时间相差超过3分钟以上。

    各机械加工设备应当配备专用电表,铜米水选等用水加工设施需配备专用水表,并保证数据准确。无专用电表、水表的,应保证加工设备所在车间电表、水表的数据准确。每日的专用电表、水表或车间电表、水表读数应记录,并注明是专用电表、水表或具体车间电表、水表。

    4. 具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相关处理设备

    企业应编制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可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并有相应的处理设备,如灭火器材等。

    (四)具有污染防治设施

    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如:

    1. 具有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收集和处理生产加工区的地面冲洗水和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位于“圈区管理”园区内或者工业园区的,生产和生活废水可以按照纳管要求经过预处理后进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 具有废油等液态废物的收集、贮存设施。

    3. 具有符合标准的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的贮存设施。

    4. 破碎分选设备、干式铜米机等应当配备粉尘、废渣收集和处理设施;采用切割机处理废五金电器或废电机的企业,单独设置切割区并配备集气罩及除尘设施。

    5. 装卸场地有洒水降尘设备和措施。

    6. 自行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并经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验收。

    7. 生产加工区场地地面应硬化防渗,无明显破损现象,具有可防止废液或废油等液体积存、泄漏的收集措施等。

    (五)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1. 具有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

    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接收、拆解、利用、贮存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利用后的残余固体废物种类、重量、去向等情况,经办人应当签字并装订成册。有关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保存备查,保存期为5年。鼓励使用电子台账。

    2. 具有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应按照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的种类,分类制定利用处置方案;委托其他单位利用处置的,接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种类废物的无害化利用处置能力,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提供委托处理合同;处理危险废物的,还应具有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常见的残余固体废物包括:印刷线路板,铅蓄电池,废感光材料,废酸液,石棉,废油,压缩机或电机内的含油绝缘纸等危险废物;废木块,废纸,废纤维,废玻璃,剥离铁锈,废塑料,废橡胶,湿法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干法处理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渣,废水处理污泥等其他固体废物,以及不能完全拆解的絮状高分子材料等。

    3. 具有年度环境监测方案并定期开展监测

    环境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点位等;要确保取样及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环境监测方案要综合平衡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需要、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以及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和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求确定。

    其中,外排入环境的废水必测指标包括pH、COD、SS、氨氮、石油类、总铜、总锌、总铅、总镍、总镉、总铬;废气必测指标包括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锅炉烟气应当监测SO2、NOx、烟尘、烟气黑度等。根据实测结果,对长期未检出的或达标排放的指标,可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等。有热解加工设备或者焚烧炉的,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或地方相应标准,其中二恶英至少每年监测一次。

    自行监测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与有监测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委托监测合同。

    4. 有关巡检制度

    如处理企业应当每日巡查确认计量设备(如磅秤)、电表以及CCTV监控设备等是否运转正常,如不能正常工作超过1小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

    5. 有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生产责任制度、工作守则、操作规程、考勤制度、安全制度等,并在办公室或车间显眼处悬挂整齐。人员、财务和档案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和工人必须有工资单或花名册;考勤应当有签字记录;企业与国外供货商的进口合同、每批(次)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的海关税单、报关单、有关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等等应装订成册。

    6. 具有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如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通过消防验收。

    (六)管理和操作人员要求

    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名专业人员负责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环保的人员应至少参加过一次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

    按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实际年处理量每万吨计,平均每天(按8小时工作计)现场工人不得少于40人。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如具有金属破碎自动分选设备等),可酌情减少每万吨所需人数。

    (七)加工利用要求

    废五金类废物(包括小五金器件、细导线等)应当以材料回收为目的进行彻底拆解,处理为铜、铝、钢铁、塑料等单一种类的材料;塑料原料应当在销售前进行分类和清洗处理,或者直接销售给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

    (八)近三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 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或者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2. 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环保部门限期治理或挂牌督办;

    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格证书、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4.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证书、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5. 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 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以及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

    7. 不按照许可(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活动;

    8. 将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或未按许可(认定)条件和要求加工利用完毕的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提供、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加工利用活动;

    9. 将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在资格证书载明的加工利用场所外加工利用;

    10. 以露天焚烧或者不能达标排放的焚烧、热处理等设备处理进口废五金类废物;

    11. 将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残余废物提供或委托给个人或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12. 相关进口废五金电器类经营情况记录簿弄虚作假;

    13. 未批先建、违法变更、擅自投产、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

    14.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带上加工利用场所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省环保厅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单位具有多处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场所的,应就各处场所分别申请资格许可。

    (二)受理和审批

    1. 受理。省环保厅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单位补正。

    2. 审查。省环保厅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认定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3. 公示。省环保厅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时限。

    4. 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经省环保厅组织进一步核查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可予以认定并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圈区管理”以外的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试生产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内加工企业有新、改、扩建项目的,应当重新申领资格证书。

    5. 颁发资格证书。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法人名称(即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2)加工利用场所地址、面积;

    (3)主要加工利用设施设备(可附表);

    (4)核准年加工利用各类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名称及相应的能力;

    (5)环境监测方案(可作为附件);

    (6)有关许可要求(可作为附件)。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认定指南》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列明企业应当遵守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要求以及加工利用要求;并要求企业按照认定的条件和要求,利用获得认定的设施从事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活动;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暂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可按照最佳可行技术原则确定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在发生违反认定条件的情形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步骤和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排放,防止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按照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每年向省环保厅上报环境监测结果、报告活动情况;所有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等。

    (7)有效期限;

    (8)颁发日期和证书编号。

    6. 资格证书编号由两位英文字母与十一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英文字母为J,代表加工利用废五金类废物企业。第二位英文字母为N或W,N代表“圈区管理”区内企业,W代表“圈区管理”区外企业。前四位数字为资格证书颁发的年份,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设施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位、第八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最后三位数字为省级流水号,流水号按照同一省级行政区划内的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分别编号。

    七、严厉处罚违法行为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以欺骗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列不按照许可条件开展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活动的,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可取消其从事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资格。

    (一)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以及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

    (二)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将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或未按许可(认定)条件和要求加工利用完毕的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提供、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加工利用活动;

    (三)将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在资格证书载明的加工利用场所外加工利用;

    (四)以露天焚烧或者不能达标排放的焚烧、热处理等设备处理进口废五金类废物;

    (五)将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残余废物提供或委托给个人或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六)相关进口废五金电器类经营情况记录簿弄虚作假等。

    八、网上公示

    省环保厅将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对申请认定企业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认定结果也将予以公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将在本部门网站上及时予以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九、廉洁自律

    有认定企业的地市环保部门要强化工作落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坚决杜绝权钱交易,确保管理到位,不留死角。


 

主办:污染防治处                           督办:污染防治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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