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植鞣替代铬鞣环保新技术示范项目竣工验收的批复
豫环审〔2013〕611号
2013年12月25日
该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文件已经省环保厅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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