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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3-01208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3-12-18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豫环文〔2013〕234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信息公开工作,促进环评审批更加公开、透明、高效、廉洁,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就加强环评审批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基础信息,服务项目建设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公开环评审批的相关基础信息,主动为建设项目提供政策指导和专业咨询,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服务。

    公开环境准入的基本条件。要面向社会主动公开与环评审批及验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和省环境准入条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等相关规定,帮助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了解和掌握环评审批的各项要求,避免在前期工作中走弯路。

    公开环评分级审批的权限。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将国家、省、市、县各级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权限向社会公告。

    公开环评机构的基本信息。要将环保部认定的具备合格资质的环评机构的相关信息及受奖惩情况进行公告,方便项目建设单位自主、择优委托环评机构。

    公开环评专家库信息。建立健全河南省环评专家库,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加强社会对从事环评技术审查专家的监督。

    二、公开工作程序,规范审批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简化环评办事程序,强化环评管理的程序公开,严格按程序办事。

    健全网上统一受理制。所有环评行政审批事项,均经由行政服务大厅按照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程序,统一受理,统一反馈,实施全流程查询、监控和督办。

    健全主协办理工作制。对受理的每件环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明确具体的项目负责人,同时确定协办人,全程负责办理、答疑、催办、移交、归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健全集体决策制。省环保厅所有环评审批、验收事项都必须经厅长或分管厅领导主持的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后方能决策,所有环评审批和验收决定均须经厅长或分管厅领导审签后方能生效,各级环保部门应参照执行。

    三、公开审批事项,保障公众权益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全方位、全过程公开环评审批事项,保障公众对环评审批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公开建设项目的受理情况。在受理环评及验收申请后,要面向社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环评文件全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公众参与情况、项目业主或当地政府所作出的环保承诺等信息,扩大公众的知情权。

    公开拟作出的审批意见。在对建设项目环评和验收作出审批决定前,要面向社会主动公开拟作出的批准或不予批准环评文件、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公开已作出的审批决定。在对建设项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环评文件、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审批决定后,要面向社会主动公开审批决定的全部文件内容,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四、公开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各级环保部门要正确处理质量与效率的关系,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缩短环评审批的办理周期。

    明确信息公开时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属于主动公开的环评审批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明确审批办理时限。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环评审批时效的规定,审批机关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书并通知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在上述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二时间内办结。

    明确相关工作时限。对于技术评估、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机构承办的相关工作事项,都要提出工作时限并予以公开,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逾期。

    五、公开方式渠道,扩大公众参与

    各级环保部门要多方式、多渠道向社会发布环评信息,不断扩大公众参与环评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通过服务窗口公开。通过行政服务大厅等服务窗口,集中公开环评审批的办事程序和服务指南,明确告知环评受理的条件和要求,切实搞好便民服务。

    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凡涉及环评审批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及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发布。

    通过公共媒体公开。对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要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等更具权威性和实效性的渠道,发布包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在内的环评审批信息,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

    六、公开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要求,加强对环评审批工作的约束和监督,保证全省环评审批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廉洁高效。

    畅通监督渠道。建立网上投诉、信访、举报等环评审批监督机制,定期征集公众意见,及时回应公众诉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监督指导。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环评审批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下级的相关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环评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依法行政,严禁为项目单位指定环评机构,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严禁在技术审查、试生产核查、验收监测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严禁利用职权收受建设单位好处。对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认真调查处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013年12月18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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