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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做好自动监测设备整改工作的通知
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环保部《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和环保部办公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环办〔2010〕25号)要求, 2013年12月,省环保厅组织有关人员对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数据有效性审核,发现你单位2#净烟口自动监测设备流速因子比对监测不合格。为使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现将加快整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对2#净烟口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按照环发〔2009〕88号文件要求,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省环保厅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整改期间,省环保厅不再接收你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
二、整改完成后,立即向有资质的监测部门申请对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比对费用自理。比对监测合格后,再向省环保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环保厅将适时组织验收。
三、请于2013年12月25日前,将整改报告以文件形式上报省环保厅并抄送鹤壁市环保局。
四、加强对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强化责任,确保数据正常传输,保证数据质量。
联 系 人:环境监测处 王小飞
联系电话:0371-66309171
2013年12月17日
主办:环境监测处 督办:环境监测处
抄送:鹤壁市环境保护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