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环保文件 > 豫环文 > 2013
索 引 号: 005185040/2013-01130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监测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3-12-04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豫环文〔2013〕227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做好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环保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以下简称“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考核办法》明确规定“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认定为未通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是否达到要求,是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的重要指标,直接影响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任务的完成情况。同时,《通知》要求2014年初,环保部将对2013年第四季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试考核,并反馈结果,2015年初开始,正式对2014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实施全面考核,结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将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通过环保部统一发放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核心应用软件(以下简称“国发软件”),同步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实施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

    目前,我省此项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验收工作进展缓慢、监控基站有效性审核率较低、监控企业基本信息录入混乱、纳入考核的企业审核确认不扎实等方面,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数据传输有效率的考核结果,进而影响总量减排任务的完成。

    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作为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技术性强、任务重,对各级环保部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作为年度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80%以上。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具体负责制定年度考核工作计划;组织对各级环保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数据传输有效率进行核查和年度考核。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制定辖区年度考核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辖区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组织对辖区内县(市)环保部门进行技术培训;按省环保厅的要求,按时完成自查报告上报等工作。

    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中,环境监测管理部门负责传输有效率考核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自动监控设施有效性审核的组织管理、合格证发放和国发软件相关信息录入工作,环境监控部门负责督促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监督管理、数据审核和国发软件相关信息录入工作,保障网络传输及平台的稳定运行;环境监测部门负责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和国发软件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三、周密安排,确保实效

    (一)做好考核基数核准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组织对辖区所有国控污染源逐一进行现场排查,核实全部排放口、监控点位、监控污染物以及考核数据个数或组数等信息,并及时录入国发软件,信息最终经环保部审核确定后作为年度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的基数。若在环保部、各环保督查中心和省环保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列入考核国控企业名单但未列入的,或考核国控企业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或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应计入考核基数但未报送、未列入考核基数的,该企业当年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结果按零计算。

    (二)做好基础信息录入和值班调度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国发软件基础信息录入和数据传输要求,认真组织调查和填报国发软件中的企业、排放口、监控点、监控设施、监控因子、排放标准等相关信息,补充完善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登记信息;要按照《考核细则》要求,建立完善的值班管理和数据审核制度,实现对自动监控数据的严格审核、修约、凭证管理和报警处置。

    (三)加强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验收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验收工作,严格按照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相关要求,每年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核查,凡未建设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要督促企业按期完成建设联网任务;对原有监控设施建设不规范、设备老化造成运行不稳定、测量不准确等问题的,要及时组织更新改造;对于排污口采样口不规范、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规范化整治;完成建设联网的,要及时组织比对监测和验收;确保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验收各项工作到位。

    (四)加强自动监控设施有效性审核工作

    一是加强有效性审核工作管理。各级环境监测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要求,每季度及时组织开展重点监控企业有效性审核工作,发放有效性审核合格标志,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待整改合格后及时补发合格标志,在国发软件中录入有效性审核信息;及时更新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名单,并组织开展比对监测工作。

    二是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要求,强化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加强对第三方运营单位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编制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并按时上报;严肃查处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三是加强比对监测工作管理。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和有关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及时开展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工作,加强比对监测质量控制,并向环境监测管理和监控部门提供比对监测报告;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排污企业生产情况调度机制,保证比对监测完整性,提高数据传输有效率。重点排污单位停产或部分生产线停产,应向当地环境监测管理部门报告停产原因、停产时间和复工时间,以便于合理安排比对监测。省管电厂申请停产和恢复生产,须向省环保厅环境监测管理部门报告。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准确掌握重点排污单位停产和恢复生产时间,在排污单位恢复生产后,及时安排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补测,确保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完整、规范、高效。

    (五)保障监控数据传输及平台稳定运行

    各级环境监控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保障网络畅通,确保监控平台稳定运行。一是要组织各运行服务单位按照《污染源监控基站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对每个监控基站进行传输功能改造,做好数据传输率的调度工作,及时督促协调联通公司和运行服务单位做好VPN和光钎故障的修复工作,保障数据传输网络畅通。二是要保障机房环境,数据传输、应用发布、数据库等服务器专机专用,不得与其他系统共用。对机房空调、供电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尽快整改,满足机房内设备正常运行需要。三是要做好传输网络、国发软件的日常监控,全面把握网络状况、国发软件运行状况,确保出现问题及时发现解决。四是各级环保部门探索和建立监控平台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入第三方开展监控平台运行维护,弥补监管技术不足,保障监控平台的稳定运行。

    根据环保部对我省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结果,省环保厅对影响全省考核结果的地方和单位,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罚措施,对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2013年12月3日

 

 

 

主办:环境监测处                          督办:环境监测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3日印发

河南省
生态环境厅
企业服务日
活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