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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9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环境统计服务支撑能力,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方案》。现将该发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8日
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方案
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9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以下简称“国控源直报”)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环境统计服务支撑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报送范围
报送对象主要为我省列入环保部发布的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废水、废气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适当扩展报送对象和范围。
(二)报送内容
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其中废水方面主要包括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产排量等;废气方面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产排量等;污水处理厂主要包括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量等。
二、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3年10月)
1.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控源直报工作的整体要求,及时布置国控源直报工作。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专门人员和经费,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要建立总量部门牵头组织,污防、监测、监察、环评、环境监控(信息)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2. 分级组织开展国控源直报业务培训,对环保部门环境统计工作人员和直报企业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核准落实直报企业名单,完成上报系统的软件维护和信息更新。
4. 建立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国控源直报工作联络人和辖区内直报企业联络人名录。
5. 做好技术支持工作,保障环境统计专网畅通。
(二)试运行阶段(2013年11月1日起)
1. 2013年国控源直报
直报企业在规定上报时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国控源直报系统,按季度上报数据,并按照当地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时核准。直报企业应在11月5日前完成第三季度数据填报。
各级环保部门对国控源直报数据同步进行审核,并督促直报企业及时核准。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在11月1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并上报至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在11月15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并报送至环保部。区县级环保部门初审时限由所在省辖市环保部门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另行规定。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在11月15日前完成国控源直报工作总结并报送至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在11月20日前完成全省工作总结并报送至环保部。工作总结包括国控源直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分区域分行业数据分析结果、相关问题和建议等。
2. 2014年国控源直报
从2014年1月起,每季度第1个月的7日前,直报企业完成上季度数据的填报;12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完成本市(县)直报数据审核和工作总结报送;17日前省环保厅完成全省直报数据审核和工作总结报送。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上报、审核期限顺延。
为保持工作连续性,每年1月,各地仍按上一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报送上一年第四季度数据;从每年4月起,各地按照当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报送当年第一季度数据。
三、工作分工
(一)总量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国控源直报工作。具体包括:
1. 组织制定辖区内国控源直报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
2. 组织开展直报数据审核工作。
3. 督促、指导辖区内国控源直报工作,定期对辖区内直报工作进行调度,并对国控源直报数据质量及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
4. 统一管理并确定辖区内新增统计调查需求(包括调查对象和调查指标等)。
5. 协调监测、监察、污防、环评、监控(信息)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国控源直报工作,督促有关工作落实。
6. 负责组织辖区内国控源直报业务培训和数据信息发布工作。
(二)环境统计技术支持部门
负责辖区直报企业名录库的清查核实和定期维护更新、国控源直报数据的汇总审核、业务技术指导和报告编制等工作。具体包括:
1. 在环保专网环境下登录直报系统,完善管理用户和审核用户基本信息。
2. 根据国控源直报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直报系统中增补省控、市控直报企业,完善调查单位信息。
3. 负责辖区直报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省级环境统计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全省直报数据汇总、审核等;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级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指导辖区直报企业数据填报,做好直报数据汇总、审核等工作;区县级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指导辖区直报企业数据填报、数据录入质量把关及直报数据初审工作。
4. 负责国控源直报业务技术指导工作。
5. 依据我省环境统计资料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国控源直报资料,包括资料存档、数据库备份等。
6. 归纳总结国控源直报制度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至上级业务技术支持部门。
7. 协助开展辖区内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三)环评部门
负责参与审核辖区内国控源直报数据。
(四)监测管理部门
负责按季度提供直报企业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参与审核辖区内国控源直报数据。
(五)污防部门
负责参与审核辖区内国控源直报数据。
(六)监察部门
负责直报企业数据质量的现场抽查核查工作,结合日常环境监察工作,省级每年对全省直报企业现场抽查率不低于10%,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级对辖区直报企业现场抽查率不低于30%,并建立企业抽查档案。参与审核辖区内国控源直报数据。
(七)监控(信息)部门
负责环境统计专网运行保障和安全认证工作,提供直报企业有关自动监控数据等工作。具体包括:
1. 保障环境统计专网的安全畅通。
2. 协助统计技术支持部门做好数据库备份和管理。
3. 参与审核辖区内国控源直报数据。
4. 归纳总结直报系统网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信息技术支持部门反馈。
(八)直报企业
负责填报国控源直报统计调查表并通过互联网提交。具体包括:
1. 明确专人负责直报工作,并提供经费保障。
2. 如实填报直报数据,并按时完成在线数据提交;按照环保部门审核反馈意见,认真核实整改,并按时提交整改数据。
3. 接受环保部门直报业务指导,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直报数据抽查核查。
4. 建立和完善对国控源直报数据、台账等档案资料的管理。
四、经费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及直报企业应加强国控源直报能力建设。落实专项经费,用于人员培训、有关硬件设施配备和办公耗材更新等;明确专人负责,提供直报专用设备。
五、其他事项
1. 各级环保部门须通过环境统计专网审核、上报直报数据。
2. 直报企业须通过互联网填写各项调查指标,并在线提交直报数据。企业首次登录时,必须填写完整用户资料后,方可使用其他功能。
3. 各级环保部门和直报企业均须下载CA证书并注意保存。
主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督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