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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3-00719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监控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3-10-24
名  称: 转发关于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13〕110号 有 效 性: 生效

转发关于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关于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关于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监发〔2013〕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确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精神、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重要基础,是考核数据传输有效率的前提条件。从第四季度开始,环保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进行试考核,从2014年1月1日起进行正式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实行总量减排一票否决。该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快推进,确保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要认真组织。各地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以2013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为基础,通过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辖区内的国控企业进行审核,将不适宜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企业名单报送省环境监控中心,并同时提供证明材料。确定的可控国控企业名单、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监控点及监控指标类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登记表等须及时录入国发软件的基础数据库系统并传送至省环境监控中心。

    三、要确保效果。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确认工作顺利完成,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不低于80%,并于2013年10月底前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发软件。同时,加强监督,督促自动监控设施未安装、未联网、未验收的企业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关于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监发〔2013〕33号)已挂在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站(http://www.envsc.cn),请自行下载。

   

    附件:不可控企业筛选依据及材料报送要求

    豫环办〔2013〕110号转发关于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2013年10月23日

 

主办:省环境监控中心                   督办:省环境监控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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