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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2013〕95号 )要求,结合我省正在进行的大气环境污染专项执法检查,省环保厅于2013年10月11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大气环境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豫环文〔2013〕210号),现就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扩大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增加以下5个方面:
(一)重点区域。主要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污染严重的“城中村”。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小企业。主要包括小染料、小炼焦、小炼硫、小炼砷、小炼汞、小炼铅锌、小炼油、小火电、小玻璃、小水泥、小钢铁等。
(三)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
(四)餐饮服务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等污染源。
(五)污染严重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二、增加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增加以下4个方面: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情况,包括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面源、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分解落实情况、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部门协调联动情况等。
(二)工业企业燃煤设施脱硫脱硝除尘装置运行情况,污染物(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燃煤锅炉煤改气、改电进展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小企业取缔情况,对违法建设的燃煤锅炉、茶浴炉的查处情况。
(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地区改电、改新能源或洁净煤、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辆密闭、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工作情况。
三、延长检查时间
全省大气环境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检查时间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
(一)企业自查自纠与市(县)排查整改阶段(2013年11月15日前)
企业自查自纠、市(县)排查整改和信息报送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大气环境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豫环文〔2013〕210号)执行。
(二)省级督查阶段(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3月)
省环保厅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督查,并每月对排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调度,对群众反复投诉,多次纠正仍未整改的大气污染问题重点督查督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检查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大气污染源监管,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职责,并将检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二)切实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环保局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3〕73号)要求,抓紧完成工业污染源、燃煤污染源以及移动污染源、扬尘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并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内容应包括豫环办〔2013〕73号规定的所有内容。四类污染源清单及其内容于2013年10月底前报省环保厅。
(三)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在专项检查期间保持连续执法检查的高压态势,采取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明查与暗查、夜查、节假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巡查、突击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其中暗查、夜查的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的单位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依法予以查处。在大气污染应急响应状态下,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应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施工场地、渣土运输车辆、餐饮服务业和黄标车、老旧车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加强督促指导。我厅根据专项检查活动进展情况,将组织专项执法督查,督促各地人民政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的各项措施。对专项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省环保厅将约谈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采取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措施。各省辖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的督导组,加大督察力度,对发现违法问题不及时查处,检查工作存在遗漏、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检查工作,公开曝光一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加强警示教育。要及时公布专项检查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要设立有奖举报,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自2013年10月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环保局每月25日前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行动快报》方式向省厅报送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我厅将对各地检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向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刘 明 陈宗浩
联系电话:0371-66309218(传真)
2013年10月23日
主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督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