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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转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1〕220号)的要求和《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2〕167号),我省自2011年起按新标准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及达标验收工作。截至目前,全省仅4家地市级环境监察支队和1家县区级环境监察大队通过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见附件)。为顺利推进我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我省环境监察能力和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达标验收的标准
为确保验收要求的统一性、验收内容的可比性,我省的环境监察机构达标验收严格按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对队伍编制、执法装备等有关内容提出的具体要求,以《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评分依据。具体内容参见《河南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二、达标验收的组织
(一)申请验收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监察机构,应于2013年10月31日前,由同级环保部门向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其中县级市二级达标验收工作(省直管试点县级市除外),应同时向省环保厅、当地省辖市环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二)省辖市环保局应对照评分细则的要求,对辖区达标的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先行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考核评分结果。通过省辖市环保局验收的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由省辖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交达标验收评分表、验收意见、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报省环保厅审核。
(三)省环保厅将根据各省辖市环保局报送的材料,统一安排组织验收和审核。
(四)存在客观、特殊情况,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单位,须于2012年10月底前向省环保厅提交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由所在省辖市环保局统一提交报告。
三、达标复检要求
已达标验收的单位每两年复检一次,复检的程序与达标验收程序一致。各达标复检单位须每年10月底前向复检组织单位提交达标复检申请材料,逾期未申请复检的单位将取消其达标资格。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县级市环境监察支队的达标复检工作由省厅组织实施,每年10月底前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向省厅提交达标复检申请、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县区级环境监察大队的达标复检工作省厅将委托省辖市环保局组织实施,省辖市环保局按程序对达标复检单位进行复检后,将复检材料上报省厅审核批复。为保证达标复检工作的规范性,省厅将不定期对各地达标验收复检工作进行抽查。
四、工作开展要求
各省辖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做好组织安排,加快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进度,狠抓目标任务落实。力争符合要求的监察机构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确保达标工作有序进行。
省环保厅将建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通报制度,对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时完成达标验收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其环境监察标准化专项资金支持。
联 系 人:许 喆
联系电话:0371—66309205(传真)
附件:河南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情况一览表
2013年10月18日
附 件
河南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情况一览表
序号 |
级别 |
达标验收通过单位 |
验收标准 |
验收时间 |
组织验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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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洛阳市 |
洛阳市环境监察支队 |
2011二级标准 |
12.12.22 |
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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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阳市 |
安阳市环境监察支队 |
2011二级标准 |
12.12.29 |
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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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阳市 |
滑县环境监察大队 |
2011二级标准 |
12.12.30 |
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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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信阳市 |
信阳市环境监察支队 |
2011二级标准 |
12.12.23 |
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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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济源市 |
济源市环境监察支队 |
2011二级标准 |
12.12.29 |
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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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督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