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6日
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强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增强社会环境意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直属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成立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成立厅信息公开办公室,将环境信息中心信息管理科纳入厅信息公开办公室,厅办公室主任兼任厅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环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环境信息负总责。负责审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研究重大事项,部署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厅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内容审核、信息发布、网站运维、绩效考核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二)组织协调业务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厅门户网站公开的环境信息;
(四)组织考核业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指南、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七)指导下级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八)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是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单位,明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及时准确公开环境信息。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省环保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质量状况;
(三)环境保护目标及落实情况;
(四)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及落实情况;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落实情况;
(六)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程序、依据、条件以及受理情况和结果;
(七)环境统计信息;
(八)环评机构备案及考核情况;
(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处理和处置情况;
(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十一)环境保护创建的程序、依据、条件以及受理情况和审批结果;
(十二)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和征收情况;
(十三)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四)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七)重大环境污染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八)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十九)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
(二十)环保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设备招标采购等信息;
(二十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十二)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工作人员招考及人事表彰、职称评定等情况;
(二十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九条 下列环境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以上的;
(二)涉及商业和商务领域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之外的其他环境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三章 主动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环境信息公开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门户网站是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对于公众特别关注的、重大的、综合性的环境信息,应采取新闻发布会或召开新闻通气会等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环境信息实行分级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发布和对外提供。
(一)一般环境信息。包括地方法规、环境标准、环保规划、规范性文件、行政受理公示、环评审批公示、环保核查公示、行政许可公示、上市企业环保核查、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重大环境污染投诉案件及处理结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国际合作、固体废物、环境工作动态等。一般环境信息由业务处室生成,经处长、主任审定,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发布。
(二)重要环境信息。包括新闻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统计、设备招投标、清洁生产审核、环境保护创建、限期治理、科技攻关项目、排污费征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措施、行政复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重要环境信息由业务处室生成,经处长、主任审核,报主管厅领导审定或召开厅长专题会审定,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发布。
(三)重大环境信息。包括环保目标考核、总量减排考核、环保项目资金、财务预决算、重大环境新闻、突发环境事件等。重大环境信息由业务处室生成,经处长、主任审签定,报厅长、主管厅长审定或召开厅长办公会审定,厅信息公开办发布。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自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的统一发布,每天至少更新网站信息2次。
第十四条 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环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严禁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严禁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五条 实行信息公开备案制度。厅信息公开办公室对信息来源、审批过程、发布时限、公开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对信息公开产生的情况进行研判。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明确信息的来源、审核、批准、发布,对信息公开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获取环境信息。申请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由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相关处室、单位按照规定时限答复。依申请公开的答复经处长、主任审核,报主管厅领导或厅长专题会审定。由行政服务大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该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按期答复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逾期未答复的,由监察室负责,及时提出超时预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厅信息办公室每半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并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工作绩效、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蓄意篡改、编造、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编制并及时调整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第二十二条 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公布上年度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主办:办公室 督办:办公室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