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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环保系统聘任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环保系统聘任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9日
河南省环保系统聘任
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保系统政风行风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政风行风监督员的作用,保障其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促进全省环保系统全体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执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南省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是省环保厅从省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单位、教育卫生、企业、党政机关等部门中聘请,持河南省环保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证书和监督证,对全省环保部门和环保系统工作人员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开展监督工作,具有监督建议权、执法咨询权、视察检查权、转达民情民意权和工作纪律纠察权。
第四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2、熟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了解有关业务知识;关心支持环境保护工作,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活动,增强广大群众对环保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能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主动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勇于监督,善于监督;
4、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一定的政策、法律与科学文化知识,能够适时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座谈等活动。
第五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职责:
1、对全省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
2、收集掌握人民群众对全省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全省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反映人民群众对环保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4、对环保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议;
5、对发现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冷横硬推”、乱收滥罚、违反环保系统“十不准”规定、“河南省环保厅进一步严格禁酒规定”、违规使用公务及执勤执法用车、违反工作纪律规定等问题的,可以当场指出并予以纠正。
第六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旁听或参加环保部门有关会议,参阅有关文件材料,听取情况通报,了解重要环保专项行动的研究部署情况;
2、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环保部门了解环保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规定;
3、可以向环保部门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4、参加省环保厅组织的对全省环保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视察、调研活动;
5、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可以要求当地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条 政风行风每届聘任期限为五年。聘请工作原则上在换届时统一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届中增补的,必须由单位和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厅纪检组审核并写出书面报告,报经省环保厅主管领导同意。对不能正确行使监督职权或因故不能行使监督职权的可以适时予以解聘。
第八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反映、转递的对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厅纪检组确定专人统一签收、登记,并报省环保厅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
2、承办单位接到有关材料后,要认真办理,并答复政风行风监督员,同时连同办理结果抄送厅纪检组备案,不得应付、推诿不办;
3、承办单位对政风行风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事项,一般事项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事项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及时与监督员取得联系,报告办理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应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秘密;对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执勤进行现场监督时应出示监督员证件。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积极协助、配合、支持政风行风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自觉接受监督;加强联系沟通,认真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如实答复询问,及时办理反映、转递的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对阻挠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监督员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不可滥用或超越职权。
第十一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环保厅纪检组负责:
1、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参加环保系统有关会议和监督检查、视察、调研活动;
2、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政风行风监督员座谈会,通报环保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以及政风行风监督员所提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及时听取了解其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3、加强与政风行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政风行风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取得对政风行风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支持。
4、具体承办政风行风监督员转交、反映问题的督办、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政风行风监督工作专用信封制度,由省环保厅统一制作专用信封,政风行风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可形成书面材料并使用该专用信封直接寄望省环保厅监察室,实现行风监督直通车。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纪检监察室 督办:纪检监察室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