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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郑州、安阳、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
近期,环境保护部同意将我省列为全国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省份。为做好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省环保厅制定了《河南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2月12日
河南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效能建设开展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88号)要求,现制定河南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动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估方法,强化环境执法绩效管理,促进环境执法管理创新,完善“责任网格化、制度体系化、执法模板化、管理分类化、技能专业化”的环境监察执法新模式,不断增强环境执法队伍服务环保中心工作、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能力水平。
二、试点范围
郑州、安阳、三门峡3个省辖市为本次试点地区,每个省辖市再选定2个县(市、区)作为县级试点单位。
三、评估内容
(一)评估指标
依据《河南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评估指标包括:
一是基础保障。包括机构设置、执法人员、经费投入、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二是制度建设。包括环境执法责任、执法检查、稽查、后督察等规章制度,以及网格化管理、分类化监管、模板化执法等机制创新情况。
三是工作业绩。包括重要工作任务、现场监督检查、处理处罚、排污费征收、自动监控管理、举报投诉办理等情况。
四是执法成效。包括执法规范性、环境改善、公众评议等情况。
(二)评估方法
评估以环境执法日常工作情况为基础,以季度评估为参考,以年终评估为年度最终成绩。主要方法是:
一是单位自查。各试点单位对照《河南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估。
二是上级督查。省环保厅对试点单位绩效评估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导或情况调度。
三是公众评议。利用政风行风评议、媒体宣传报道等手段,评估试点单位绩效情况。
四、试点期限
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评估计划
各试点单位根据职能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成立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在明确工作职责,统筹执法资源的基础上,对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逐项细化分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评估工作计划报省环保厅审定、备案,作为试点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的依据。
(二)进行自我评估
每季度各试点单位对绩效评估内容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估,掌控工作进度,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高效完成。
(三)实施跟踪评估
省环保厅采取专项检查、实地考核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试点单位工作机制建立、数据采集分析等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汇总、分析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业务指导。
(四)开展年终评估
2012年12月底和2013年12月底,各试点单位按照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汇总评估数据,对当年执法绩效进行自查分析,拟制自查评估报告,并分别于2013年1月15日前和2014年1月15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年度试点工作总结和评估报告(含相关表格)。试点工作期间,省环保厅将根据情况对试点单位进行检查或抽查。试点工作期满,省环保厅将对试点单位总体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试点单位年度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年度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执法绩效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绩效评估的目的、评估的结果及原因分析、提出改进和提高绩效的措施、完善绩效评估工作及指标体系的建议。
(五)研究评估结果
省环保厅对试点单位绩效评估数据、评估结果进行审查汇总,研究分析试点工作的成绩和问题,并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六、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省环保厅成立了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各试点省辖市环保部门均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督查督导。各试点单位要注重发挥执法绩效评估在提升执法效能中的导向作用,客观分析执法投入与执法效能的关联性,认真查找影响执法效能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执法效能。
(二)及时报送方案。各试点单位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包括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络方式)报省环保厅。同时,试点工作期间应加强调度,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三)注重总结分析。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旨在探索客观、准确反映执法绩效的有效路径,季度和年度评估结果均不作为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的依据或结论。因此,各试点单位要注重有关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积极利用移动执法、自动监控等信息化系统采集有关数据,认真验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的指标、内容、方法、程序的可行性,并对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可行性建议,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联 系 人:余 文 崔朋朋
联系电话:0371—66309211 66309216
电子邮箱:hbjc2981@sina.com
附件:1、河南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2、河南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一
河南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描述 |
评价标准 |
数据来源 |
得 分 |
基础保障(15分) |
机构设置 (2分) |
机构性质 (1分) |
是否为公务员或参公单位。 |
未落实公务员或参公单位管理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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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情况 (1分) |
是否在乡镇、工业园区设有环保机构或有环保工作人员。 |
以100%为基数,每低10%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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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4分) |
人员数量 (1分) |
编制是否达标,人员是否实际在岗。 |
1、编制未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的,不得分; 2、人员实际在岗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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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层次 (1分) |
本科或专科以上人员比例。 |
未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的,每低5%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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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构成 (1分) |
环保、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比例。 |
未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的,每低5%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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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培训 (1分) |
执法人员参加环境监察岗位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
未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的,培训率或持证上岗率每低5%,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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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投入 (5分) |
人均工作经费 (2分) |
人均执法工作经费(不含工资)。 |
记录该数据,未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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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办公用房 (1分) |
人均办公用房面积是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
未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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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配置 (1分) |
执法车辆与执法人员比例。 |
未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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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硬件 达标率(1分) |
标准化建设要求的硬件设备配备达标情况。 |
未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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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保障(15分) |
信息化 建 设 (4分) |
12369投诉受理系统(1分) |
是否使用具有记录、查询、汇总、分析功能的12369受理系统。 |
1、未开通投诉12369受理系统的,不得分; 2、12369受理系统达不到记录、查询、汇总、分析功能的,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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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系统 (1分) |
是否实现排污收费的信息化管理。 |
未实现排污收费信息化管理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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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系统 (1分) |
是否有自动监控中心并能实时查询自动监控数据。 |
1、未建立与省市联网的自动监控中心的,不得分; 2、自动监控中心未实现实时查询自动监控数据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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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执法系统 (1分) |
是否配备、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并完善后台数据库。 |
1、移动执法试点单位未使用移动执法系统的,不得分; 2、移动执法试点单位未及时完善后台数据库的,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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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25分) |
规章制度(16分) |
环境监察责任制 (3分) |
是否有明确的环境监察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制度。 |
1、无环境监察责任制度的,不得分; 2、岗位职责划分或责任追究不明确的,扣1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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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执法计划 (1分) |
是否合理制定年度、月度的执法计划,每次开展执法是否制定检查方案或明确检查的目的和重点。 |
1、未制定年度、月度执法计划的,不得分; 2、开展执法目的和重点不明确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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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制度 (2分) |
是否建立执法覆盖面或执法频次等内部制度。 |
无相关制度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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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稽查制度 (2分) |
市级执法机构是否建立对下级执法机构的稽查制度。 |
无相关制度或未开展执法稽查工作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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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督察制度 (2分) |
是否建立后督察制度并对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察。 |
1、未建立后督察制度的,不得分; 2、未对辖区重点环境问题或本级办理的环境问题进行后督察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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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管理 制度(2分) |
是否建立环境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并按要求报送信息。 |
1、未建立环境政务信息管理制度的,不得分; 2、未按时报送信息的,每次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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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25分) |
规章制度(16分) |
执法档案管理 制度(2分) |
是否建立执法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制度;重点污染源是否建立“一厂一册”档案;是否对执法痕迹进行规范化管理,保留完整的执法痕迹。 |
1、无执法档案管理制度的,不得分; 2、重点污染源未建立“一厂一册”档案的,不得分; 3、执法痕迹保留不完整的,每件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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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廉政 制度(2分) |
是否建立执法人员廉政制度,定期开展廉政教育。 |
1、未建立执法人员廉政制度的,不得分; 2、未定期开展廉政教育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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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创新(9分) |
网格化管理制度(3分) |
是否以“网格化”管理等方式明确监管职责。 |
1、未实行网格化管理的,不得分; 2、网格化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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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规范 管理(3分) |
辖区内重点行业是否编制执法指南或企业守法导则;是否落实执法模板化。 |
1、对省厅制定的涉及辖区的行业企业环境监察技术指南,辖区执法人员不熟悉、未落实的,不得分; 2、未落实执法模板化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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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监管制度 (3分) |
是否按企业污染情况或企业环保信用等对辖区内企业分类、分级监管。 |
1、未对辖区企业实行分类化监管的,不得分; 2、分类化监管,企业划定不合理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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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35分) |
重要工作任务(10分) |
上级环保部门 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5分) |
是否将工作目标、内容细化分解到具体部门、岗位和责任人;是否开展阶段性督查;任务目标是否完成。 |
1、未按照环境监察责任制要求,将工作目标、内容细化分解到具体部门、岗位和责任人的,每项工作扣2分; 2、重点工作未开展阶段性督查督导的,每项工作扣1分; 3、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不得分;4、工作完成质量不高的,每项工作扣2分。 |
上级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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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布置的重要 工作任务(5分) |
是否将工作目标、内容细化分解到具体部门、岗位和责任人;是否开展阶段性督查;任务目标是否完成。 |
1、未按照环境监察责任制要求,将工作目标、内容细化分解到具体部门、岗位和责任人的,每项工作扣2分; 2、重点工作未开展阶段性督查督导的,每项工作扣1分; 3、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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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35分) |
现场监 督检查 (6分) |
计划执法情况 (3分) |
各类污染源是否达到计划的监管频次和监管范围的要求。 |
各类污染源未达到省厅相关环境监察管理规定频次的,发现1起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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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企业总数 (3分) |
辖区内纳入监管范围的企业总数,是否有明确的辖区内污染源名录。 |
无辖区内污染源名录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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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出动 检查次数 |
出动执法人员总人次除以在岗人数。 |
记录该数据,作为纵向年度比较和横向试点单位间比较,不做扣分依据。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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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罚(8分) |
挂牌督办、列入环保黑名单企业数(3分) |
被上级部门挂牌督办数、列入环保黑名单企业数。 |
记录该数据,被上级部门挂牌督办案件或列入环保黑名单企业,出现1起,扣1分。 |
上级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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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数、罚款额、结案率 (2分) |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总数;违法案件处罚金额总数;行政处罚按时结案数占行政处罚案件数的比例;上级查处而当地未查处的案件。 |
1、记录案件数、罚款额、结案率等数据; 2、结案率应达到95%以上,低于95%的,不得分; 3、上级查处而当地未查处的案件,发现1起,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上级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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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案件数、 结案率(1分) |
下达限期治理案件数;按时完成限期整改数占已经到期限期治理案件的比例;上级责成限期治理而当地未采取限期治理等有效措施。 |
1、记录案件数、结案率等数据; 2、结案率以100%为基数,每低1%,扣0.5分; 3、上级责成限期治理而当地未采取限期治理等有效措施的,发现1起,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上级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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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责令整改数、 责令整改案件 整改率(2分) |
下达责令整改的案件数;按时完成责令整改数占已到期责令整改案件数的比例;上级责令整改而当地未采取责令整改等有效措施。 |
1、记录整改数、整改率; 2、整改率以100%为基数,每低1%,扣0.5分; 3、上级责令整改而当地未采取责令整改等有效措施的,发现1起,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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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 征 收 (3分) |
排污费征收额 (1分) |
年排污费征收额。 |
1、记录该数据; 2、被上级稽查发现,应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的,发现1起,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上级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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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企业数 (1分) |
开征排污费企业数。 |
记录该数据,以100%为基数(除按规定不征收排污费的申报企业外),每低1%,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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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35分) |
排污费 征 收 (3分) |
排污费征收 入库率(1分) |
应征收排污费金额按时入库比例。 |
以100%为基数,每低1%,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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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 控管理 (3分) |
自动监控设备 安装率(1分) |
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国控省控企业数占应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国控省控企业数比例。 |
以100%为基数,每低1%,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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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率(1分) |
自动监控设备有效性数据获取率、联网率等。 |
以100%为基数,每低1%,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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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数据 运用情况(1分) |
自动监控数据运用于排污收费、行政处罚的情况。 |
1、未使用自动监控数据征收排污费或进行行政处罚的,不得分; 2、使用自动监控数据征收排污费或进行行政处罚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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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5分) |
越级举报投诉案件数(1分) |
通过12369、信访、网络等途径获取的省以上越级举报投诉总数。 |
出现越级举报投诉的,不得分。 |
上级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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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按时 办结率(2分) |
举报投诉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结。 |
以100%为基数,每低1%,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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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重复 投诉率(1分) |
单件投诉一年内超过3次投诉的数量占总投诉的比例(排除正在整改、环保部门不能解决且已移交相关部门等情况)。 |
以0为基数,每增加1%,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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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回访 满意率(1分) |
通过对已办结投诉进行抽查回访,调查群众对办结投诉的满意程度占抽查数量的比例。 |
以100%为基数,每低1%,扣0.5分。 |
上级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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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成效(25分) |
执 法 规范性 (15分) |
执法检查规范性 (2分) |
抽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记录的规范性与准确性。 |
现场检查记录不规范或不准确的,每发现1件,扣0.5分。 |
上级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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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规范性 (2分) |
抽查行政处罚案件(含采用执法模板制作的环境违法案件调查证据)程序、证据、适用法律条款等的规范性与准确性。 |
行政处罚案件(含采用执法模板制作的环境违法案件调查证据)程序、证据、适用法律条款不规范或不准确的,每发现1件,扣1分。 |
上级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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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败诉率 (2分) |
行政复议败诉案件数占行政复议案件数的比例。 |
记录该数据,出现行政复议败诉案件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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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败诉率 (2分) |
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数占行政诉讼案件数的比例。 |
记录该数据,出现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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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转率(2分) |
全年监察发现企业污染设施正常运行情况占全年监察次数的比例。 |
以100%为基数,每低1%,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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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监测 达标率(2分) |
全年各类监测发现超标次数占全年监测次数的比例。 |
以100%为基数,每低1%,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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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企业监督员制度企业比例 (1分) |
已落实企业监督员制度企业数占应落实企业监督员制度企业数的比例。 |
以100%为基数,每低1%,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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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 三同时”执行率 (1分) |
按规定执行环评、“三同时”企业数占应执行环评、“三同时”企业数的比例。 |
以100%为基数,每低1%,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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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违法企业数 (1分) |
一年内连续两次违反同一违法案件的企业数。 |
记录该数据,出现重复违法企业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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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改善(5分) |
出境断面特征 监测因子达标 (1分) |
辖区内出境断面的重金属等特征监测因子是否达标。 |
出现1次出境断面特征监测因子不达标情况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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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成效(25分) |
环境改善(5分) |
饮用水源地特征监测因子达标 (1分) |
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重金属等特征监测因子是否达标。 |
出现1次饮用水源地特征监测因子不达标情况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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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大气 环境质量(1分) |
城区大气质量优良天数是否达标。 |
不达标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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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事故 (1分) |
因企业违法排污造成污染事故或污染事故发生后因报告不及时、应对处置不力造成影响扩大。 |
出现企业违法排污造成污染事故,或因报告不及时、应对处置不力造成污染事故影响扩大的,不得分。 |
上级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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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 (1分) |
卫星监控发现火点的情况。 |
发现1处火点,扣0.5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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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评议(5分) |
政风行风评议 (2分) |
在当地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排名情况或开展环境执法满意度公众调查。 |
记录该数据,排名在最后三名的,不得分。 |
地方政府或 上级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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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宣传报道 情况(1分) |
媒体报道企业环境违法排污等(负面)、环保部门调查处理投诉等(正面)新闻情况。 |
发现1起负面报道,扣0.5分。 |
上级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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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执法 (1分) |
是否有被投诉不文明执法并查实的情况。 |
不文明执法被查实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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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 (1分) |
是否有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分等处理的情况。 |
本级或辖区环境监察机构及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分等处理的,不得分。 |
被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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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河南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文献 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副组长:魏金春 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陶 冶 省环境监控中心主任
王 晓 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郜国玉 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范保华 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党 鑫 省环境监察总队调研员
成 员:曹 颖 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
丁卫东 省环境监控中心副主任
王玉香 省环境监察总队行政执法处罚处处长
杜连海 省环境监察总队环境污染监察处处长
刘爱琴 省环境监察总队污染事故调查处处长
江 水 省环境监察总队行政执法处罚处副调研员
马成名 省环境监察总队环境污染监察处副调研员
赵明辉 省环境监察总队污染事故调查处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在行政执法处罚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玉香担任。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