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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2-00549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自然生态保护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2-12-20
名  称: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通知
文  号: 豫环文〔2012〕216号 有 效 性: 生效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通知

省环保厅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按照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及《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豫政办〔2011〕56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申报工作,现将《2013年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申报指南》(简称《指南》)印发各地。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应按照《指南》要求,加强项目审查,组织专家论证,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并于2012年12月28号下午下班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财政厅、环保厅(一式两份,加盖公章),逾期不予受理,电子件请提前提交。

联 系 人:省环保厅农村处  曹琼辉

省财政厅环资处  刘项君

联系电话:0371—66309106/65808208

电子邮箱:hnstc415@163.com

 

附件:1、2013年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申报指南

      2、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10日

附件一

 

2013年河南省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申报,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根据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9〕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56号)及《关于开展“十二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建设的通知》(环办函〔2012〕3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以指导各地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

一、支持原则

(一)围绕大局,支持重点。围绕“新型城镇化”为引领的三化协调发展道路,支持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重点整治已经建成入住的或2012年底前即将建成入住的农村新型社区和已建成入住且管网配套的移民村开展连片整治。

(二)以点带面,示范先行。结合各地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围绕同类环境问题,对新型农村社区同步治理,以点带面,示范先行,使同类环境问题得到解决。

(三)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各地应根据当地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要求,结合社区条件和经济水平,选取建设成本低、运行效果好、操作维护简单的农村环保适用技术,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二、支持范围

    已上报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管理系统的项目。

三、支持内容

(一)农村新型社区生活污染设施建设。主要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

(二)农村地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主要支持集中或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四、支持方式

(一)采取全年项目资金额按一定方式分配到各地,由各地根据分配资金额度上报项目的原则。具体分配方案为: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资金分配额为该市(县)乡村常住人口数(扣除2011年、2012年连片整治项目受益人口数量)占全省乡村人口总数(扣除2011年、2012年连片整治项目受益人口数量)的比例乘以全年资金总额。

(二)连片整治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照5:5比例构成。其中,非财政直管县(市、区)地方配套资金为省:市:县为3:4:3,财政直管县(市)地方配套资金为省:县(市)为7:3。

五、项目要求

(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预期治理目标要求(项目验收最低限值):①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满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相关要求,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②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率≥6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

各地可结合当地农村环境保护情况在上述最低限值基础上适当提高治理目标要求。

(二)以下内容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项目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②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包括饮水解困、道路硬化、街道亮化、村庄绿化、产业结构调整等;③近两年已获得过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项目实施周期一年,2013年11月底前完成市级验收,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抽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相应扣减该项目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下年度资金安排额度。

六、申报程序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照本市(县)资金分配额的150%上报项目,其中,资金分配额内上报100%,另外50%作为备选项目上报。

(二)各地应对所申报项目认真筛选,逐一查看,优先支持配套资金有保障、治理农村污染积极性高的地方开展连片整治,确保申报项目具有良好的整治基础。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县)项目材料的申报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项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汇总上报。

(四)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统一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复审办法另行制定)。复审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复实施。复审不合格的项目,结余资金由省里统一调配。

七、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正文。正文为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联合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附件。附件主要包括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家论证意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文件、汇总表和实施方案中的相关内容必须统一;表内各项应全部填写,不得留有空白;有关技术、工艺、规模等内容应相互吻合,并能反映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纸件和电子件内容应一致;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

 

 

 


附件二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省辖市:                                                                                                                  单位:万元

序号

村庄名称

所在地

(市/县/乡镇)

所属流

域区域

人口

(人)

主要环

境问题

项目

类型

建设

内容

预期目标

起止日期(年月)

投资需求

备注

合计

自筹

地方财政安排资金

申请专项资金

100%

合计

1

 

 

 

 

 

 

 

 

 

 

 

 

 

 

2

 

 

 

 

 

 

 

 

 

 

 

 

 

 

50%

合计

 

 

 

 

 

1

 

 

 

 

 

 

 

 

 

 

 

 

 

 

2

 

 

 

 

 

 

 

 

 

 

 

 

 

 

填表说明:

1、村庄名称,按新型农村社区填列,同时括号标明所含行政村名单。

2、村庄所在地,按市、县、乡镇全称逐级填写。

3、所属流域区域,按国办发[2009]11号文件中明确的“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填列所属干流并标明支流名称。不属上述范围的,按实际情况填列。

4、项目类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简称“饮水”,生活污水处理简称“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简称“垃圾”,综合整治简称“综合”。

5、建设内容,简要概述技术工艺、处理规模等,详细情况在实施方案中进行说明。

6、预期目标,按《指南》中要求的不同类型综合整治项目目标要求分别填列,且相关指标不得低于指南要求的最低限值。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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