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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2-00543 分类: 环境管理政务信息\其他信息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2-12-18
名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12〕99号 有 效 性: 生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保证公文格式规范、统一、庄重、美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豫政〔2012〕14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环保厅及办公室公文形式

(一)豫环党

    经省环保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向省委及省委工作部门的请示、报告等,用《中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文件》的形式印发。

(二)豫环

    省环保厅规范性文件,向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等上级机关报告、请示重大事项,事关全厅重要工作的安排部署等,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的形式印发。

(三)豫环文

    向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等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单项工作,以省环保厅名义转发、印发业务工作的文件,对下级环保部门的批复,业务工作的通知、通报等,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的形式印发。

(四)豫环函

    以省环保厅名义,与平行部门或不相隶属单位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的形式印发。

(五)豫环审

    行政许可范围内有关审批的批件、回复等,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的形式印发。

(六)豫环明电

    以省环保厅名义所发的紧急通知,用《内部明电》的形式印发。

(七)豫环办

    经省环保厅同意,以省环保厅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会议通知,一般性工作的安排布置,需要在省环保厅机关内部、直属各单位执行的制度以及需要机关工作人员周知的事项,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印发。

(八)豫环办函

    经省环保厅同意,以省环保厅办公室名义,与平行部门或不相隶属单位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的形式印发。

(九)会议纪要

    省环保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长专题会议、厅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分别用《省环保厅党组会议纪要》、《省环保厅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省环保厅厅长专题会议纪要》、《省环保厅厅务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

(十)政务通报

    省环保厅领导讲话,用《环保政务通报》的形式印发。

二、公文管理工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一)关于公文标题

1. 公文标题除书名号外,不能引用任何标点符号。

2. 标题中只显示一种文种,只能有一个 “关于”。例如,“《关于×××××关于×××××的请示的批复》”是错误的,正确的应为“《关于×××××的批复》” 。

(二)关于公文正文

1.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三号仿宋体字。

2. 文中结构层次序数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注意:“1.”不能写成“1、”;结构层次顺序可以隔级,但不能颠倒;独立的层次标题后没有标点符号。

3. 引用文件时,发文机关要在书名号内,同时附上文件字号。例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豫政〔2012〕78号)。

4. 使用规范化的文字,不能出现“COD”“SO2”等化学符号,应写成“化学需氧量” “二氧化硫”。

5. 使用规范化的机关单位简称。如“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写成“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住建厅”。

(三)关于公文附件

1. 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附件顺序号后用小圆点;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要回行时,应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例如,附件:1. ××××××××××

            2. ××××××××××

2. 附件应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附件”二字,两字之间空1字;有顺序号时标注顺序号,“附件”二字之间不空字(如 “附  件”“附件1”)。

3. 批转或转发的文件,不作为附件,应直接附在公文后面,标题一般不冠机关名称,在标题下面注明机关名称和年、月、日,并用圆括号括起来。

(四)其他

1. 公文版头及正文中引用文件的发文字号中的年份,一律用六角括号“〔 〕”括入,不能使用“[  ]”“【】”等。

2. 会议纪要标注“出席、列席、与会人员”,于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黑体字标注。

3. 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请示”必须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如“(联系人:×××  电话:0371—××××××××)”。

4. 成文日期以会议正式通过或发文机关负责人最后签字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成文日期一般右空4字编排,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如“2012年12月13日”)。

5. 版记中取消主题词。

6. 修改后的内部明电格式在厅内网“通知公告”中,使用时自行下载。

                                                                                            2012年12月16日

主办:办公室                                  督办:办公室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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