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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效能,省环保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环发〔2007〕160号)和《河南省环境监察责任制暂行规定》(豫环文〔2009〕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环保厅对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的考核。省环境监察总队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下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实施考核,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制度建设。包括环境监察责任网格化制度、辖区企业监管分类化制度、环境监察稽查制度、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环境执法工作。包括上级环保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重点污染源、建设项目及省环保厅安排部署的生态农村环境监察等日常环境监察工作,各类环境投诉举报、环境违法案件办理工作,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排污收费工作。包括排污申报、排污量核定、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基础保障。包括本级和辖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环境监察队伍培训、廉洁执法情况。
(五)奖惩情况。包括综合性工作、重点工作、开拓创新工作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得到社会广泛好评情况,以及受到市厅级以上通报批评、辖区企业环境违法情况严重、环境监察人员被追究违法违纪责任情况。
第四条 考核方法
环境监察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分级考核、奖惩并举的原则,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上级评定与单位自评相结合。
(一)日常考核
采取工作调度、实地检查、专项稽查等方式,对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的日常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追踪与考核。
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可根据情况,对辖区环境监察工作进行季度考核,推动考核常态化。
(二)年度考核
以日常考核为基础,对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年度环境监察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主要程序为:
1、单位自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根据年度环境监察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评自测,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上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落实情况的自评自测报告。
2、实地考核。省环保厅根据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开展实地考核。实地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形式,对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自评自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初评意见。
3、综合评定。省环保厅根据日常考核和年度初评情况,研究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分值及等级。
第五条《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计分细则(试行)》(见附件)为本办法的考核评分依据。
第六条 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分值在75(含)-90分(不含)的为良好;分值在60(含)-75分(不含)的为合格;分值低于60分(不含)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应确定具体工作部门负责环境监察工作的日常和年度考核,并在年度考核时成立相关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年度环境监察工作的考核。
第八条 考核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考核纪律,对在日常或年度考核中有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河南省环境监察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对于单位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其考核结果按不合格评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全省环保系统内通报,并作为全省环保系统单位评比的主要依据。
对于连续两年以上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当地环保部门应对其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评功晋级予以优先考虑;对连续两年以上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当地环保部门应对其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豫环文〔2008〕108号)及《河南省环境监察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豫环监总〔2010〕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计分细则(试行)
附 件
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计分细则(试行)
类别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标准 | 评分细则 | 说 明 |
制度 建设 (30分) | 网格化责任制度 | 10 | 责任网格化划分明确,签订及时,落实有效 | 1、未落实网格化责任,不得分; 2、年度网格化目标责任书签订不及时,扣5分; 3、岗位责任划分不具体、不明确,扣5分; 4、重点工作未同步明确工作责任,每项工作扣3分。 | 1、各级及单位内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签订网格化目标责任书; 2、日常工作责任应与重点工作同步安排、同步明确; 3、以被考核单位文件为依据。 |
分类化监管制度 | 7 | 辖区企业分类分级明确,企业档案齐全 | 1、未实行分类化监管,不得分; 2、无企业动态分类调级措施,不得分; 3、企业分类分级档案不齐全,发现1起扣1分。 | 1、每年5月底前,完成辖区环境监察对象的分类分级工作,并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建立分类分级档案; 2、分类化监管情况以被考核单位文件为依据; 3、档案管理以省厅重点污染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为基本依据。 | |
环境监察稽查制度 | 5 | 执法稽查开展认真,辖区环境执法行为规范,排污收费工作规范 | 1、未开展稽查工作的,不得分; 2、对稽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每发现1起扣1分; 3、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有违反有关稽查纪律行为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 1、按照省厅要求认真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含排污收费稽查工作); 2、省直管试点县(市)和个别省辖市的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属派出机构、无独立执法资格的,该市县只开展自查工作。 | |
制度 建设 (30分) |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 | 3 | 后督察开展经常,环境问题整改到位 | 1、未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区(流)域限批、挂牌督办、列入环保“黑名单”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的,不得分; 2、后督察不认真,致使存在的环境问题未解决,每发现1起扣1分。 | 1、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区(流)域限批、挂牌督办、列入环保“黑名单”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应及时开展后督察工作; 2、以实际落实情况和相关文件为考核依据。 |
工作报告制度 | 5 | 环境监察报告制度执行及时、严格、认真 | 1、未报、谎报、瞒报的,不得分; 2、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3、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1分; 4、辖区环保不达标企业公示信息不全面的,扣1分;未进行信息公示的,扣2分。 | 1、报告内容及时限以报告制度相关要求为准; 2、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3、按照省厅要求公示辖区环保不达标企业。 | |
环境执法工作 (35分) | 上级环保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 | 10 | 上级安排的工作完成及时、认真,成效明显 | 1、上级安排的重点工作未开展的,不得分; 2、未按要求开展的,每缺一项工作内容扣2分; 3、未按要求上报工作方案、总结,各类简报、信息的,每次扣0.5分。 | 上报内容以上级统一要求为准;上报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
日常环境监察工作 | 10 | 重点污染源、建设项目及生态环境监察符合省厅有关规定 | 1、未按省厅要求部署开展重点污染源、建设项目及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不得分; 2、辖区内有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矿山以及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非污染性建设项目,但未按环保部、省厅要求部署开展相关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 3、未按省厅要求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扣3分。 | 以省厅有关规定为考核依据。 | |
环境执法工作 (35分) | 环境案件办理工作 | 7 | 及时处理各类环境违法案件,认真办理上级交办案件,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 1、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或谎报、瞒报办理情况的,不得分; 2、不按时办结交办件(经请示省厅同意延期办结的特殊案件除外)的,每件扣1分;未按时报送办理情况的,每件扣0.5分; 3、未按要求办理,有退回重办件的,每件扣1分; 4、因办理不及时或工作失误,造成群众到省或进京上访的,分别每件扣3分和6分; 5、涉及群众举报案件,因处理不到位,出现重复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的,每起扣1分; 6、未按时落实并报送督办函、监察通知要求的,每件扣1分; 7、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案件未及时移交的,每件扣1分; 8、被国家或省厅立案的(主动报送省厅处理的除外),每起扣1分; 9、投诉案件、重复投诉案件以全省平均数为基数,每超5%扣0.5分; 10、后督查发现案件处理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每起扣1分。 | 1、涉及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办结认定:查清情况后,依法对违法排污单位下达处罚决定书或以正式文件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未涉及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办结认定:查清情况后,及时报送检查情况报告,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及时移交; 3、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4、处理率指对受理案件的处理数占受理数的百分比; 5、结案率指受理案件的结案数占受理案件的百分比。 |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 | 8 |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清楚,参与处理处置及时、有效 |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不得分; 2、谎报、瞒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不得分; 3、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4、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当的,扣5分。 | 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对辖区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 |
排污收费工作 (15分) | 排污申报工作 | 5 | 对辖区排污企业的排污申报率达100%,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 1、排污申报率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1分; 2、不按时或不按规定报送排污申报年报的,扣2分;不按时或不按规定报送排污申报季报的,扣0.5分; 3、国控校验资料未按时报送的,扣2分;抽查企业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家扣0.5分; 4、报送数据库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5分。 | 以环保部、省厅有关规定为考核依据。 |
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 10 | 1、不按时或不按规定报送排污费征收年报的,扣2分;不按时或不按规定报送排污费征收季报的,扣0.5分; 2、国控企业不按时在环境保护部国控平台公示信息的,每次扣1分;公示信息不全面的,每次扣1分;未公示信息的,每次扣2分; 3、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不能与省环保厅联网的,扣1分; 4、报送数据库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5分; 5、违反排污费资金收缴相关规定的,每违反一项扣1分; 6、排污费征收金额存在谎报、瞒报、不报的,每次扣1分; 7、未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开单的,每发现1起,扣0.5分; 8、国控省控企业未采用经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收费的,每发现1起,扣1分; 9、排污费征收档案达到规定要求的比率以100%为基数,每低10%扣0.5分。 | |||
基础 保障 (20分) |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 10 | 省辖市本级和辖区县(市、区)达到国家标准 | 1、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级市本级达不到国家环境监察二级标准的,或省直管试点县达不到国家环境监察二级标准的,不得分; 2、辖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验收达标率以100%为基数,每低10%扣0.5分。 | 1、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环发〔2011〕97号)执行; 2、区环境监察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执法资格的机构。 |
环境监察队伍管理 | 10 | 执法人员培训率、持证上岗率符合要求,人员专业化技能胜任本职工作,执法人员廉洁执法 | 1、持证上岗率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0.5分; 2、岗位培训率以100%为基数,每低5%扣0.5分。 | 持证上岗率指辖区内已持环境监察执法证人数占应持执法证人数的百分比;岗位培训率指辖区内已参加培训人数占应参加培训人数的百分比,其中县及县级以上机构负责人以参加环保部培训为准。 | |
奖惩情况(无 加减分限制) | 工作主动性及省级以上表彰情况 |
| 工作主动有成效,综合性工作、开拓创新工作受到表扬表彰 | 1、本级对辖区环境问题采取挂牌督办或列入环保“黑名单”措施的,每起加0.5分; 2、环境监察机构综合性工作、重点工作、开拓创新工作,当年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表彰奖励的,每次分别加3分、2分、1分。 | 1、该项为加分项; 2、以相关文件为依据。 |
奖惩情况(无 加减分限制) | 省级以上通报批评情况 |
| 辖区环境监察工作受到通报批评,辖区环境违法情况严重,环境监察人员被追究违法违纪责任 | 1、环境监察机构工作当年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厅级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减3分、2分、1分; 2、辖区企业被环保部、省厅挂牌督办或列入环保“黑名单”的,每起分别减2分、1分; 3、辖区内有环境监察人员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相关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国家级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2分; 4、辖区内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当年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 1、该项为减分项; 2、以相关文件为依据。 |
主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督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