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环保核查的请示,我厅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 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等有关要求,组织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环保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未收到投诉。
根据核查结果,我厅认为,核查时段内,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达到国家和我省对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要求,同意该公司通过再融资环保核查。
为促进该公司继续提高环保工作水平,根据核查情况,该公司应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深入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9月29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9月2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