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省环保厅制定了《河南省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重要意义
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第七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环保为民、满足公众需求、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和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具体步骤。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任务。
二、加快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进度
按照《河南省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要求,分步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在现有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3项污染指标监测的基础上,逐步增加PM2.5、臭氧和一氧化碳。具体安排是:2012年,郑州、开封完成设施改造,开展监测,确保2012年10月底前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12月底前,对外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2013年,洛阳、平顶山、安阳、焦作、三门峡等5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开展监测;2014年,其它11个省辖市开展监测;2015年,10个省直管试点县(市)开展监测。通过分步实施,确保全省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各地自2012年10月起,每月10日前要向省环保厅上报本辖区上一月工作进展及下一月工作安排,省环保厅将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现场督查。
三、加强对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时间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编制本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切实抓好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各地不得干涉本辖区的监测结果,发现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环境监测处 谢 洪
电 话:(0371)66309171
传 真:(0371)66309171
邮 箱:hnhjjctx@163.com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方案
为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省环保厅确定的新标准监测实施方案,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有步骤地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新增指标(PM2.5、CO、O3等)监测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顺利实施环境空气新标准的监测实施方案,省环保厅成立检查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一)领导小组
1、人员组成
组 长:陈新贵 副厅长
易旭升 副巡视员
副组长:张德举 环境监测处处长
徐广华 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
成 员:韩晓晗 监测处副处长
王 芳 规划财务处副调研员
张素祯 科技标准处调研员
申 剑 省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
张东涛 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
2、主要职责
负责本次实施方案的领导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本方案实施,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二)工作小组
1、人员组成
主 任:张德举 环境监测处处长
副主任:韩晓晗 环境监测处副处长
成 员:谢 洪 环境监测处
王 芳 规划财务处
季荣辉 科技标准处
邢梦林 省环境监测中心
宋德永 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2、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本次方案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实施方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大对环境空气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及时准确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三、实施范围
全省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
四、监测点位
全省行政辖区内所有经确认的属于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的监测点位。未确认的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必须经省环保厅审核后方可作为本方案实施的监测点位。
五、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等6项监测指标。
六、设备选型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PM2.5自动监测仪器的技术指标可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SO2、NO2、PM10、PM2.5、O3和CO等自动监测设备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仪器设备。
七、实施安排
省环保厅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技术指导。
八、时间安排
2012年10月底前郑州完成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2012年12月底前,郑州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开封市完成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
2013年,洛阳、平顶山、安阳、焦作、三门峡等5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开展监测。
2014年,其它11个省辖市开展监测。
2015年,10个省直管试点县(市)开展监测。
通过分步实施,确保全省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空气新标准。
九、空气质量评价
2012年,郑州、开封新增指标不参与空气质量年度评价,采用SO2、NO2和PM10等3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3095-2012)进行评价。
2013年,郑州、开封采用SO2、NO2、PM10、PM2.5、O3和CO等6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3095-2012)进行评价。
城市间空气质量比较评价采用SO2、NO2和PM10等3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3095-1996)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3095-2012)分别进行评价。
十、新标准宣传贯彻和信息发布
新空气质量标准社会关注度大,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模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制定科学高效的实施方案,及时准确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发布内容:发布各点位SO2、NO2、PM10、PM2.5、O3和CO等6项监测指标的实时小时浓度值、日均浓度值、AQI 指数以及该监测点位的代表区域。
发布主体: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发布方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环境监测机构网站、电视、广播等。
十一、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实施监测的城市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严格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最新的相关规范要求操作和运行,加强 PM2.5等自动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校准,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关于数据统计有效性的规定,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主办:环境监测处 督办:环境监测处
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