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时间:2012-09-20 12:32打印页面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环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精神,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

    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和重要窗口。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厅办公室会同监控中心对厅门户网站进行改版,完善了政务公开板块。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本部门负责的板块,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和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要求,明确专人及时更新内容,发布公开信息。

二、加强环评核查审批信息公开

    按照“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工作程序和“阳光环保”的要求,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网上运行,推进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公开。科技处、总量处、环评处、生态处、污防处、辐射处、固管中心要根据各自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尽快更新审批指南和审批表格;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环评处、生态处、辐射处要在受理、审批和验收项目环评时,全过程实行“三公开”,即项目受理情况和报告书简本公开,项目审批情况和政府承诺公开,项目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公开。

三、扩大环境信息公开内容

    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在线服务功能。相关处室、单位要按照公众、企业等服务对象的需求,对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梳理,提供办事指南和表格下载和服务流程,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布。法规处要公布挂牌督办、“黑名单”和查处企业的环境违法事实及查处结果;科技处要公布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名单、重点企业审核名单和通过评估验收企业名单;总量处要公布排污许可证发放企业的名称、许可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放去向及许可时限;监测处要会同监测中心、监控中心做好城市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环境状况公报等信息的发布,今年向社会公布郑州市PM2.5、臭氧和一氧化碳监测数据。同时,有步骤分阶段地公布其他市的监测结果;污防处要做好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公开,即公开申请核查公司及其核查范围内企业的名称、行业、所在地、受理时间、进展情况、核查结论等信息;科技处、生态处、污防处要及时公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工作的考核程序、标准、指标达标情况、结果等信息。

四、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

    监察总队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信息上报的同时,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公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依申请信息公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要求,厅办公室会同行政服务大厅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措施,规范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程序,把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有机结合。答复申请时,要加强与申请人沟通交流,主动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做好协调工作,切实维护申请人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主办:办公室                           督办:办公室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印发

河南省
生态环境厅
企业服务日
活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