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环保文件 > 豫环文 > 更多
索 引 号: 005185040/2012-00460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2-09-10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文  号: 豫环文〔2012〕159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近日,环保部接连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切实防范环境风险。按照环保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风险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风险防范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目的之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环境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环境权益。目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环境压力继续加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由环境风险、污染事件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风险防范已成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项工作措施,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进一步明确风险防范责任、突出工作重点

建设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监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对环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

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是环境风险防范的重点,应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

三、进一步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化工石化、有色冶炼、纸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水平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在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重要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以及因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以化工石化园区和其他排放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为重点,进一步严格园区规划环评管理,强化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强化环境风险评价,优化园区选址及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从区域角度防范环境风险。

四、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评的风险评价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是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相应技术导则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论证重点如下:

1、从环境风险源、扩散途径、保护目标三方面识别环境风险。环境风险识别应包括生产设施和危险物质的识别,有毒有害物质扩散途径的识别(如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等)以及可能受影响的环境保护目标的识别。

2、科学开展环境风险预测。环境风险预测设定的最大可信事故应包括项目施工、营运等过程中生产设施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物质发生泄漏等事故,并充分考虑伴生/次生的危险物质等,从大气、地表水、海洋、地下水、土壤等环境方面考虑并预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3、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是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要结合风险预测结论,有针对性地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对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充分论证。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和实施等,应按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应按照现行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要求,对现有工程的环境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价,针对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提出相应的补救或完善措施,并纳入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验收内容。

环境风险评价结论应作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主要内容之一。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经论证,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应按照或参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等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相关建设项目应在其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文件批复前,逐项对比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以及防范环境风险设施的设计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相符性。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环保设施在设计阶段的落实情况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并抄报当地环保部门。对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抄报所在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相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重点关注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以及防范环境风险设施的建设情况,未按要求落实的应及时纠正、补救。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试生产审查和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相关建设项目申请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设计阶段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环境监理报告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材料一并提交。建设项目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以及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不能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以及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投入试生产。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时,应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相关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应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专章;无相关内容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验收申请。

各级环保部门应强化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分别对各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和重点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进一步加大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

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相关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项目信息公示等内容中应包含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及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应当在当地报纸、网站和相关基层组织信息公告栏中,向公众公告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切实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环保部门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受理和审批中,要将公众参与情况作为审查重点,对公众参与的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对其中公众提出的反对意见要高度关注,着重了解建设单位对公众所持反对意见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对存在公众参与过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

各级环保部门在项目审批阶段,要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报告书简本作为项目受理条件之一,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同时在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布(涉密项目除外)。简本中必须论述项目建设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可能产生环境风险的项目,在简本中还必须论述相应的环境风险和防范措施。对群众信访、投诉中涉及环境权益之外的其他方面诉求、反应强烈的,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向本级政府作出报告,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七、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受理和审批中,要重点关注环境敏感目标保护、所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管部门相关意见、规划调整控制、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方案和项目依托的公用环保设施或工程是否可行、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等内容;对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还要重点关注环境风险评价专章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水利水电、铁路、公路、机场、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固废处理处置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还要重点关注选址选线是否具有环境优化空间。

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后的跟踪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同步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对规划调整控制、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以及建设单位依托的公用环保设施或工程实施进展缓慢的,要督促建设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严格试生产和验收管理。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规划调整控制不到位、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未完成,建设项目依托的公用环保设施或工程未建成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投入试生产。对投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要加强现场监管,尤其要督促建设单位对调试、试运行、开停车等阶段的非正常排放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严防污染事故和污染扰民。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环保投诉和信访问题突出、群众合理环境诉求未得到解决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未批先建”、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企业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严重的,对该企业及其上级集团实行环评限批。对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约谈其政府负责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当地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整改措施。

八、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集中排查整治活动

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省环保厅决定于2012年9月至11月在全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集中排查整治活动,并制定《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见附件),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的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省环保厅将组织加力量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1、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2、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集中排查整治情况统计

      3、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集中排查整治情况明细表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9月9日印发

附件一

 

河南省建设项目

环境风险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环保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对环境风险防范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强化规划环评的指导作用,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全面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水平,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排查整治范围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范围要广、密度要大、深度要够”的要求,抓紧组织对2008年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审批、验收的可能引发环境风险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其他有必要进行排查的建设项目可视辖区内项目情况自行确定。

三、重点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对照本通知要求,核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设置了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环境风险评价内容是否完善,审批文件中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相关要求是否完善。

2、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对照本通知要求,核查验收报告是否设置了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专章、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调查、验收意见中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的相关要求是否完善。

3、规划调整控制、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项目依托的公用环保或工程等工作,是否已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承诺按期进行等。

4、批复和验收意见中有其他要求事项的,核查是否已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了解目前的进展情况。

四、整改要求

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间,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缺少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并报原环评审批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缺少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专章或落实情况调查不到位的,应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充完善。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要求不完善的,应提出补充建议,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落实相关要求。根据环境管理工作要求,可要求建设单位对项目设计阶段环保措施落实情况、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已投入试生产、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如发现项目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3、规划调整控制、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项目依托的公用环保或工程等工作,未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承诺按期进行的,应及时函告承诺主体,督促其尽快实施。

4、批复和验收意见中提出的其他要求,尚未得到落实的,应及时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

5、一旦发现有可能引发公众关注的热点环境问题,应立即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时间安排

1、部署阶段(9月11日至9月20日)。成立工作领导机构,筛选排查企业名单,制定并下发具体实施方案,部署开展工作。请各各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环境保护局于9月21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工作机构、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环保厅。

2、自查阶段(9月21日至10月31日)。以市、县及企业自查为主,组织专门力量,对环境风险进行排查,环保部门针对排查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及其他相关工作。

3、督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以上级环保部门督查为主,省环保厅将对各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省辖市要对辖区内县(市、区)进行督查。同时,各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要对辖区内要求整治的企业进行督查,确保各类问题按时解决。

4、总结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对本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是否做到“范围要广、密度要大、深度要够”,提出符合当地实际的长效管理措施,并将排查情况向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报告。请各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环保局于12月1日前,将排查整治工作书面总结报告、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情况明细表(见附件3)报省环保厅,并报电子版。

六、有关要求

1、要高度重视排查整治工作,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复杂性,迅速成立工作小组,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力量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县(区、市)及企业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查找各个环节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对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制定具体整改方案,落实有效风险措施。

2、对手续齐全、环境风险大、厂址不合理的现有企业,要报请当地政府,责令企业限期搬迁。

3、对无环评批复、属于“十五小”的企业,要报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停。

4、对未执行取缔、关停决定的石化化工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应立即拆除设备、断水断电、清除原料。

5、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与发展改革、监察、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的联动作用,及时移送相关违法案件。对于监管不到位,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排查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加大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积极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

联 系 人:省环保厅环评处  李学敏  任晓云

联系电话:0371-66309113

电子邮箱:shenghuanpingchu@126.com

 


附件二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集中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县(市)

序号

所辖县

(市)名称

排查企业数(家)

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企业数

涉及环评文件内容的企业数

涉及环评批复内容的企业数

涉及验收报告内容的企业数

涉及验收意见内容的企业数

涉及规划调整控制的企业数

(未调整)

涉及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的企业数(未完成搬迁)

涉及项目依托公用环保设施的企业数(未履行承诺)

下达整治通知企业数

清理关停企业数

责令搬迁企业数

正在整治企业数

完成整治企业数

未开展整治企业数

石化

化工

其他

 

 

 

 

 

 

 

 

 

 

 

 

 

 

 

 

 

 

 

 

 

 

 

 

 

 

 

 

 

 

 

 

 

 

 

 

 

 

 

 

 

 

 

 

 

 

 

 

 

 

 

 

 

 

 

 

 

 

 

 

 

 

 

 

 

 

 

 

 

 

 

 

总  计

 

 

 

 

 

 

 

 

 

 

 

 

 

 

 

 

附件三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集中排查整治情况明细表

              县(市)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厂址

企业所属行业(如化工)

主要环境风险(如废水、废气、重金属)

现场排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整改要

求时限

是否完

成整改

备注

 

 

 

 

 

 

 

 

 

 

 

 

 

 

 

 

 

 

 

 

 

 

 

 

 

 

 

 

 

河南省
生态环境厅
企业服务日
活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