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精神,保证我省的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现就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环境监理的范围。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2〕18号)精神,将开展环境监理的范围严格限定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审批确定的环境监理项目内,其他项目近期内不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行业的范围。
二、环境监理方案的审查。环境监理单位在承接环境监理项目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环境监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环评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石化、化工、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造纸、电镀、钢铁、有色金属及其他涉及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废旧电池拆解、垃圾焚烧发电、制革等项目的“环境监理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组织实施。参加环境监理方案评审的专家,必须是具有环境保护和工程专业知识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他专业的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无效。
三、环境监理的起止时间划分。生态影响类项目的环境监理自开工之日起至试生产申请批准之日止;工业类项目环境监理自开工之日起至验收申请批准之日止。
四、加强对环境监理项目的施工活动监管。开展环境监理项目所在地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监理工作,加强对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建设地下排污管道等隐蔽工程的项目,在施工期间监理中,应当定期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在案。
五、环境监理项目的试生产和验收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在向审批部门报送试生产(或验收)申请时,必须同时报送环境监理单位编制的“环境监理报告”和项目所在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对“环境监理报告”的审查意见,对监理工作质量进行评价,明确说明是否具备试生产条件。
应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在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要严格审查环境监理报告,特别注意对隐蔽工程施工过程的视频记录审查。若存在环境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没有纠正的,建设内容与环评要求不符的、提供虚假监理报告的,将不予批准试生产(或验收)申请。
六、对环境监理活动的技术管理要求。严格按照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要求安排所监理项目的人员数量、专业、职务等,禁止安排同一个人交叉、重叠参与几项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人员对有隐蔽工程的项目,必须将涉及环境保护的隐蔽工程建设时间及情况单独形成书面材料,报告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在整个监理工作期间,应当做好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项监理活动记录,以备监督管理人员查验。
开展环境监理的单位与项目环评报告书编制不能是同一个单位。
七、统一全省环境监理文书格式和技术规范。环境监理机构必须使用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公布的环境监理文书格式和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其他的不予认可。
八、禁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干预环境监理的经济活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予以指导,但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环境监理业务的经济活动。环境监理单位的选择和环境监理费用的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者协商解决。
环境监理是一项新工作,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和加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与要求。我厅将不断加强对环境监理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和推行环境监理机构分类和环境监理人员分级管理制度。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环境保护部。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