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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2-00390 分类: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2-08-02
名  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上市环保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2012〕138号 有 效 性: 生效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上市环保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上市环保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上市及再融资环保核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注册,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企业以及跨省从事其它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初审核查,并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初审意见。

    重污染行业包括: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冶金、化工、石化、煤炭、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轻工、养殖、采矿和涉重金属行业。

    二、凡在我省注册,不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不含: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核查,并出具终审意见,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总部在我省注册,跨省从事非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我厅将函告所在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并由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终审意见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在外省注册,在我省设有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从事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由我厅进行初审核查,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初审意见;从事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由我厅协助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核查,并向其出具协查书面意见。

    五、对由我厅出具终审核查意见的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的公司,环保核查通过后,我厅将初拟核查意见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公示10天,公示期满未收到投诉等反对意见的,出具终审意见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所有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的企业,均要编制环保核查技术报告。技术报告的编制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由具有相应环评资质和上市企业环保核查资质的环评单位承担。环评单位拥有有效期内上市环保核查资质证书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环境保护部要求。

    七、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的企业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核查技术报告及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开发行证券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环保核查和初审核查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另增10个工作日进行调查处理;协助外省进行环保核查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八、省辖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参加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现场核查和技术报告审查会,不再另行初审核查和出具初审意见。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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