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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时间:2012-07-30 12:32打印页面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政府信息公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26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2〕87号)和环保部的有关要求,遵循上下对口原则,结合我省环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全面提高环保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实行公开。

    (二)诚实守信原则。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

    (三)上下对口原则。从实际工作出发,按照上下对口,坚持工作方式与实际效果的统一。

    (四)服务社会原则。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更好地服务社会。

    (五)公正公平原则。凡公开的政务事项,在范围、对象、时间上必须做到共知、共享,防止因政府信息不对称使少数人从中谋取私利。

    (六)有利监督原则。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上,要便于人民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三、工作目标

    凡涉及环保职能、职责、权限、政策、法律、法规、办理事项、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项目、各类收费标准和依据,只要不违反保密规定,都要实行信息公开,使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促进各级环保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

    四、公开内容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公开的内容要做到完整有效、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使社会公众应知尽知。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时准确发布城市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地表水水质责任目标断面信息);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地方政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减排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理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六)公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环境信访热线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十七)重大决策、干部任免、人事调配、入党、经费使用、职工福利待遇等重大事项以及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公开渠道

    要根据所公开的信息、事项的特点,认真总结过去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经验,选择合理、适用、有效的公开方式,探索建立全方位、多渠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网络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保门户网站建设,把政务公开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努力在方便群众办事和提高工作效率上下功夫,不仅要在网上公开政务,而且要逐步推行网上办事。

    (二)窗口公开。推进环境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开设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实现一个窗口办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做到规范透明、便捷高效,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三)传媒公开。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的宣传力量,向社会传递政府环境信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新闻定期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公众关注的信息。

    (四)互动公开。通过调查、会商、会审、听证、信访调解、专家咨询等互动形式,与群众、企业、专家学者沟通,广泛听取意见,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六、公开程序

    (一)各级环保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环境保护公开的归口管理,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把关。

    (二)经批准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在信息产生20个工作日内公开;已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完毕。

    (三)各级环保机关业务部门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本部门、本单位应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进展梳理分类,登记造册,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公开范围,提出公开意见,并编制公开信息目录,连同需公开信息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四)属于公开范围的一般政府环境信息,经办公室审核确认后,以适当的方式发布;不属于公开范围的重要政府环境信息,经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定后通过适当的渠道公开。

    七、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省环保厅成立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的决策,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督察、考评等日常工作。

    (二)提高认识。各级环保部门要增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切实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的理解和认识,使之成为各级环保部门的应尽职责和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

    (三)注重实效。重视收集和了解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评议与监督,对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积极办理、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要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八、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化工作顺利实施,省环保厅成立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王照平

    副组长:宋丽英   陈新贵   王争亚   马新春   赵会生  周文献

    成  员: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宋丽英(兼)

    副主任:焦  飞   陶  冶

    成  员:刘宏东   钟  岚   郭新望   汪太鹏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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