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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2-00379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监察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2-07-25
名  称: 关于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污收费专项稽查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12〕52号 有 效 性: 生效

关于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污收费专项稽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污收费专项稽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97号)要求,环保部将于下半年组织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为迎接环保部稽查工作,并结合我省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安排,省环保厅决定于7月至8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污收费专项稽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2011年度及2012年上半年全省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污费征缴情况,摸清底数,促进全省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二、稽查范围

    全省装机100MW以上机组燃煤电厂、钢铁厂、日产4500吨熟料以上水泥厂(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三、稽查时间、形式及任务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2720—812日)

    各级环保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辖区内三类企业2011年度及2012年上半年排污费征缴情况进行全面复查。检查排污申报是否按规定全面开展,排污费征收程序是否合法,核定依据是否充分、2012年国控省控企业是否使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数据收费等;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催缴、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氮氧化物排污费的核定征收情况作为稽查重点。氮氧化物排污费应征额按以下顺序的排放量计算:一是总量减排核查的氮氧化物排放量;二是没有总量减排核查数据或者对总量减排核查数据有异议的,应当使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三是暂不具备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条件核定的,按照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四是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物料衡算方法,并根据排污者原料使用量、产品生产数量等数据按月或按季动态核定。对于已经建成脱硝设施的,应当认真检查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液氨、尿素和氨水等还原剂的原始购销凭证、使用情况,氮氧化物排放情况台账等,核查脱硝效率,核算排污费。对自查出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落实到位。

(二)省厅督查阶段(2012813—819日)

    省环保厅根据各市自查自纠情况,结合总量减排核查数据、自动在线数据、监督性监测报告及工况运行历史数据,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三类企业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重点稽查。对稽查中发现的氮氧化物排污费应征额与实际开单金额相差较大或征收过程中存在其他问题的,省环保厅将直接核定征收。(省厅督查分组情况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此次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加强部门协作,督促整改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问题。

(二)各级环保部门于8月12日前,将三类企业2011年度及2012年上半年排污费征缴情况及自纠整改情况统计表(附件3)、2012年上半年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明细表(附件4)上报省环保厅。附件3应明确复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排污费少征漏征金额、追缴到帐金额、整改建议、拟采取措施等内容。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董文军

联系电话:0371-66309230

邮 箱:dwjhn@126.com

 

附件:1、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企业名单

      2、燃煤电厂、钢铁厂、水泥厂专项稽查分组名单

      3、排污费征缴情况及自纠整改情况统计表

      4、2012年上半年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明细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排污费 征收 稽查 通知

主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督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7月25日印发

附件:豫环办52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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