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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202-2010-00022 分类: 组织机构信息\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0-03-18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说明告知制度的通知
文  号: 豫环文〔2010〕37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说明告知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推进全省环保系统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和《河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豫政责办〔2009〕73号),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说明告知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说明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凡有裁量内容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并告知本机关拟选择的处罚种类、处罚标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履行行政处罚裁量说明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履行说明告知义务,必须使用本制度所附的六个环境行政处罚文书样式(见附件),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裁量的根据和内容。对不按照规定执行导致错案的,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充分收集证据,为正确、合理裁量提供事实根据。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等违法行为等级,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六个环境行政处罚文书样式

 

 

 

 

 

 

 

 

 

 

 

 

附 件

 

六个环境行政处罚文书样式


1、 XXX环境保护厅/局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分至

询问地点:

被询问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电话:

被询问自然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所在单位:

住址:

与本案关系:

我们是 的执法人员:    ,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       请确认(出示证件)。

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问题和提供材料。如果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听清楚了吗?

答:

问:

答:

被询问人阅核后签注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被询问人签字:

拒绝签字的理由:

询问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可续页)

第 页共 页




要求:询问要采取七何询问法,以便为合理裁量奠定基础:1、何人,主要查清违法主体是谁(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及其基本情况。2、何时,即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持续进行的时间以及查处的时间。3、何地,指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位置。

4、何事,指构成何种违法行为。5、何情节,指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违法所得和销售情况,违法的过程、手段等。6、何故,指违法的原因、动机、目的。7、何果,即造成了怎样的危害后果。


2、XXX环境保护厅/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当事人: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 址:

检查(勘察)时间: 分至

地 点:

检查(勘察)人姓名: 执法证号:

记录人: 执法证号:

检查(勘察)记录:

(可续页)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签事由:

检查(勘察)人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其身份。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要求:现场检查笔录的正文部分,除按照常规的要求制作外,对下列关系量罚的事项应当做到:1、对当事人的资格、身份(如是否有法定的许可证、营业执照)要进行记录。2、对违法涉及的证据要进行记录。3、对执法人员制止后的情况(是否不听、是否对抗以及其他异常表现等)要加以记录。4、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情况,也要记录。


3、XXX环境保护厅/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当事人: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检查(勘察)时间: 分至 分检查(勘察)人员签名: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1、

2、

3、

……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法的某条要全文引出):

行政处罚建议:

1、

2、

3、


注:本格式只提供样式,具体制作时因案情不同可长可短。

 


XXX环境保护厅/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根)

环罚先告字〔 〕第 号

 

 

 

 

 

 

 

 

 

 

 

 

你单位因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

的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地点)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4、XXX环境保护厅/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环罚先告字〔 〕第 号

你单位因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

的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地点)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只提供样式,具体制作时因案情不同可长可短。


5、XXX环境保护厅/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环罚听告字〔 〕第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经调查,你(单位)于 日至 日因 行为,违反了《……法》 条第 款的规定。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属于一般的认定为一般、属于严重的认定为严重,属于特别严重的认定为特别严重)。

拟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本机关依照《…… 法》第 条第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行为罚)

2、罚款(适用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处罚标准)……

申请听证的期限: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厅/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

6、XXX环境保护厅/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 〕第 号

 

被处罚人(自然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在单位:

住 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

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

3、……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属于一般的认定为一般、属于严重的认定为严重,属于特别严重的认定为特别严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厅/局依据 之规定(xx法、xx法规、xx规章的x条x款、应将x条x款的内容写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行为罚)

2、罚款(大写)(适用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处罚标准)……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

账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民政府或者 环境保护(部、厅、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x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并抄送有关单位,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主题词:环保 法制 制度 通知

主办:政策法规处 督办:政策法规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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